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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時聞籮] 且来推敲一下猥亵女童案高官的狂言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08-11-6 21:54:4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Jean 於 2008-11-6 16:03 發表 至討厭就係嗰啲生得豬頭肥耳嘅官員。。。人哋話係福相,我就覺得係貪相。。。

 

转行睇相都掂!

發表於 2008-11-6 21:56:1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wendy徐 於 2008-11-6 09:18 發表     我都系...系中國根本就唔知他D有几失敗同埋几衰...依傢先知....

 

你都算先知先觉嘞!

發表於 2008-11-6 22:37:24 | 顯示全部樓層

相信祖织 相信挡

警方认定林嘉祥行为未构成猥亵
仅为酒后行为不当,交通部昨日对其进行处分
冷雪冰、全良波、高靖、宋毅
 
  本报记者 冷雪冰 全良波 高靖  宋毅

  近日激起轩然大波的「林嘉祥涉嫌猥亵女童」事件,在经过数日的调查后,深圳警方终于在昨日公布结果:认定林嘉祥涉嫌猥亵罪立案不成立。而交通运输部党组昨日已给予林嘉祥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

  昨日,记者从深圳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根据监控摄像头录像和少女笔录等多种证据显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没有构成猥亵儿童罪,没有违反其他治安条例,仅为酒后行为不当。

  警方在发布会上列举了大量证据。记者看到警方提取的两份监控视频。第一份视频资料已在网上广为流传,在一条直道上,显示林嘉祥与陈某一家发生争吵。而在第二份视频资料中,画面左下方是洗手间,林嘉祥双手按着小陈肩膀走过。整段录像不到15秒。警方介绍说,该处距离洗手间约有10米,小陈在此挣脱林双手往回跑。

  对161人进行调查取证

  警方介绍,2008年10月29日20时58分22秒,深圳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一位市民报警,称其女儿在深圳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里被人掐脖子,并往洗手间拖,怀疑对方意图非礼其女儿。接报后,高新派出所民警将林嘉祥及相关当事人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随后,南山分局成立专案组,进行大量调查取证工作。警方除对双方当事人制作多份笔录外,对新梅园酒楼工作人员、当晚就餐人员等共161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取新梅园酒楼监控视频资料2份,提取音频资料1份,提取林嘉祥的血样1份。

  林嘉祥当时已喝醉

  经查,林嘉祥当晚喝了52度白酒约400毫升。事发当晚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约含量超过80毫克即属醉酒。

  搭肩动机不明

  林嘉祥问路上洗手间,为何却要把手搭在指路人双肩?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公安曾三次对林嘉祥进行笔录,但林都没有具体解释动机,只是更多的表达歉意。但可以肯定的是林嘉祥双手仅是搭在双肩,没有其他行为。而且林嘉祥身高体重等各种因素,导致小陈双肩过重,误以为林是在掐他。小女孩笔录也显示,林嘉祥没有对她作出另外的行为。

  女孩脖子上有红印

  对家属反映小女孩脖子上有红印,警方经过对多位证人询问,发现连陈某家属也没有留意到女孩脖子上有红印,「警方不能断定一定有红印,但红印不足以引起别人注意,说明红印小,同时反映林并没有用力掐人。」

  建议由有关部门处理

  警方表示,综上所述,经警方大量调查取证,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陈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陈小朋友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处理。


  ■链接 

  何为「猥亵」?

  我国刑法对于猥亵的定义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未成年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司法实践常常将强行搂抱、亲吻、极端的性语言、性手势等作为猥亵行为的具体表现。

  专家认为掐脖子是猥亵行为

  林嘉祥当场威胁

  可视为默认罪行

  林嘉祥的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猥亵?记者昨日采访了深圳大学法学院罗旭红。她认为,从客观方面讲,如林对女孩子实施了掐脖子,可视为强制拥抱,是司法实践认定的一种猥亵行为,但从犯罪主观方面有待进一步调查,即林当时想把小陈怎么样,目前还不清楚。所以还难以对其定于猥亵罪。

  证据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表示:「林和11岁女童的陈述成为认定该案核心事实的直接证据,详细分析两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

  何家弘分析认为,小陈属于未成年人,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作证能力,「小陈具有作证能力,因为以她11岁的年龄,她对于当时发生的事情具有感知和理解能力。」

  「其次,我们再分析她的陈述是否真实可靠。由于她对上述事情的陈述是在她回到和家人一起用餐的包厢里立即做出的,而且情绪比较激动,根据经验法则,这种具有即时性的陈述往往是比较可靠的,除非陈述者事先预谋编造虚假陈述。小陈此前从未见过林嘉祥,可以排除她有编造谎言诬陷林嘉祥的动机。综上,她的陈述应该是真实可靠的。」

  「林嘉祥之后说出的一些威胁性语言,虽然不是直接的承认,但是可以视为间接地默认了他对小陈做出了侵害其合法权利的事情。」


  警方调查事发经过

  10月29日20时50分左右,小陈走出包房,在酒楼大堂遇到林嘉祥,林问小陈洗手间的路,小陈向林指了洗手间的方向,林跟随其后,一同向洗手间方向走去。两人前行约15米后,林将右手搭在小陈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小陈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较大,使小陈有被掐的感觉。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此时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小陈朋友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嘴里继续问「洗手间在哪里」。小陈这时感到惊恐,便扭身体挣脱林的双手,快步跑回865包房,哭着向父母讲述了发生的情况。


  警方五点调查结果

  第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第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经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金羊网 -- 羊城晚报 」)

發表於 2008-11-6 22:42:32 | 顯示全部樓層
既然唔使立案,点解重要「撤销挡内外职务」呢?真系戥阿冚家长唔抵!
發表於 2008-11-6 23:21:44 | 顯示全部樓層

[

最初由 口水多过茶 发表
金羊网:经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液含量超过80毫克即属醉酒。「掐脖」实为搭肩 http://www.ycwb.com/news/2008-11/06/content_2003946.htm

纯属乱套无关法规欺诈群情舆论。当你哋系法盲兼白痴。
饮酒驾车及醉酒驾车厘定标准从保障交通安全出发,从偏低阈值加以规限,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真真服了深圳警方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 19522-2004) 。
3.3
饮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香港是小于50mg/100ml)

3.4
醉酒驾车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香港是大于或者等于50mg/100ml)

 

阿边个饮咗酒,连揸车都冇力(检测报告话啫),条宾周自然唔晓得郁,噉就梗系「无意识犯 罪」啦,啊,唔系,系「无意识犯 错」先啱,故此,推定冇犯 罪、冇犯 错动机,自然就冇过失啦!仁文差佬爱仁文,点会唔爱为仁文当家做煮嘅煮人呢?

[ 本帖最後由 外外星人 於 2008-11-6 23:24 編輯 ]
發表於 2008-11-7 07:48:1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外外星人 於 2008-11-7 01:56 AM 發表   你都算先知先觉嘞!
   咁系拉..我徐半仙阿麻....使唔使幫你睇下掌阿....
發表於 2008-11-7 12:51:0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wendy徐 於 2008-11-7 07:48 發表    咁系拉..我徐半仙阿麻....使唔使幫你睇下掌阿....

 

嗱,畀你睇!

發表於 2008-11-7 14:34:06 | 顯示全部樓層

史记.禽畜列传佳祥传 [转贴]

    畜大夫林氏,号佳祥,字禽兽。鲁人,红朝元年诞.
    初,林母怀其于腹时,每梦满天电闪,家中惊慌,雌猪不宁,鸡狗不安。值其诞,遇游方僧,语于林母:此子有祥光护身,可名为佳详,又常梦及六畜,可字为禽兽。禽兽护身开道,日后可保官运享通,然禽兽者,淫欲盛,需谨记小心勿纵欲无度。否则晚节不保。林母从之。
    畜幼颇色,虽双亲严加教导,仍不思改,常企以糖诱同村少女,奈时运不济,屡未得逞。及至身长,有熊狼之相,致仕,一路仕途顺利,官位渐高。
    红朝五十八年,畜调任粤鹏城海局魁首。权位愈重,则骄奢淫逸愈长,性最喜色,每靠其权位,或诱或迫,毁女无数。每日无女不欢,又每思及少时所思,愈发不或收
    五十九年秋,畜携妇于海鲜大酒楼小酌,酒酣之际,忽有内急,遂离桌解,赖未识解之所,恰遇幼女过,热心语之,并亲为向导。带候前往。行走间,候细察其颜,但觉天真无邪,秀色可餐,遂起色心图之。待行至所,候暴起,以手扼女颈,强将拖入更衣之所,欲亵玩之,女性烈,死不从,尽力争,终脱手。及挣脱,疾走号哭,告其父母。听之,大怒,遂携家人同往质之。恰畜更毕出。闻,大怒,挺胸突肚,手指其女父曰:贱民,汝可知吾否,吾乃工部大吏,起自朝京。即尔郡刺史,仅平级耳。尔敢与我斗乎.女父不服,仍理论,畜益怒,屡掇之.每出狂言:尔等贱民,蝼蚁耳,今与吾斗,看吾手段。即吾扼尔家女项,尔能何计。未,畜更拟其召伎语:今吾己遂愿,尔等开价,何如.整幅泼赖之相,更兼骄横暴虐之行。争执间,畜或有小惧,欲匿之,众不从,须臾,捕快至,掳畜而去。
    然畜未料此楼有电目矣,时网络大普,知情者发之网上,天下大动,既耻且恨之入骨,夙望能严惩此等禽兽不如之人,目前尚称同志,同其志者,不耻乎。天下有知之人,莫不同声所指。
    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又及人之幼矣.然幼齿终欺耳,禽畜不如矣。

發表於 2008-11-7 15:18:08 | 顯示全部樓層

唔系有酒后乱性之说咩?

發表於 2008-11-7 15:30:2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不关云和月 於 2008-11-7 15:18 發表 唔系有酒后乱性之说咩?

 

重有一句,借酒行凶。

發表於 2008-11-7 16:13:42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外外星人 於 2008-11-7 14:34 發表     畜大夫林氏,号佳祥,字禽兽。鲁人,红朝元年诞.     初,林母怀其于腹时,每梦满天电闪,家中惊慌,雌猪不宁,鸡狗不安。值其诞,遇游方僧,语于林母:此子有祥光护身,可名为佳详,又常梦及六畜,可字为禽兽。禽兽护身开道,日后可保 ...

 

紅朝元年,係咪即係伍零?當年嘅魯人,知書識禮如孔夫子,而家嘅魯人,就真係名副其實嘅粗魯鄙陋之人。

發表於 2008-11-7 16:14:5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普君南拆遷居民 於 2008-11-7 16:13 發表   紅朝元年,係咪即係伍零?當年嘅魯人,知書識禮如孔夫子,而家嘅魯人,就真係名副其實嘅粗魯鄙陋之人。

 

四九

發表於 2008-11-7 18:21:5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外外星人 於 2008-11-7 04:51 PM 發表   嗱,畀你睇!
咁鬼麻煩?!...咁算那..哈哈哈~~~我收錢嘅..我Dfd算便D你...比兩旧水先拉...哈哈哈哈
發表於 2008-11-7 18:38:25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wendy徐 於 2008-11-7 18:21 發表 咁鬼麻煩?!...咁算那..哈哈哈~~~我收錢嘅..我Dfd算便D你...比兩旧水先拉...哈哈哈哈

 

又睇唔到 好,我应承你,畀银过你。

發表於 2008-11-7 18:42:0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外外星人 於 2008-11-7 10:38 PM 發表   又睇唔到? 好,我应承你,畀银过你。
真錢真錢!!
發表於 2008-11-7 19:01:26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wendy徐 於 2008-11-7 18:42 發表 真錢真錢!!

 

梗系 今次冇诈喇啩?!

發表於 2008-11-8 10:00:37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外外星人 於 2008-11-7 11:01 PM 發表   梗系! 今次冇诈喇啩?!
有D似假钞...我揾人拉你阿!!!
發表於 2008-11-8 10:17:40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wendy徐 於 2008-11-8 10:00 發表 有D似假钞...我揾人拉你阿!!!

 

当然系真咖啦! 千祈咪揾人拉我啊! 要拉都由你拉啦...我只手!

發表於 2008-11-8 17:06:13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外外星人 於 2008-11-8 02:17 PM 發表   当然系真咖啦! 千祈咪揾人拉我啊! 要拉都由你拉啦...我只手!
............@#$#@拉你去察人果度阿...關你十年20年..
發表於 2008-11-9 18:07:41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wendy徐 於 2008-11-8 17:06 發表 ............@#$#@拉你去察人果度阿...關你十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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