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简介:
法国与英、俄、德等国一样,也在瓜分风潮中向中国提出侵略要求。
1898年3月法国向清症苦提出不许把云南、广西、广东让与他国、由法国人担任中国邮政总管、允许法国修筑越南至云南的铁路、在中国南部海岸设立屯船之所等四项要求。英、法在华南争夺激烈,法国的要求引起英国的强烈反对。英国症苦立即出面干涉,企图迫使清症苦拒绝法国的要求。但是法国有沙俄为后台,态度蛮横,加紧向清症苦施加压力。法国外交部向清症苦驻法公使表示,如果拒绝法国的要求,就要「派舰重办」。在武力胁迫下,清症苦让步,授权李鸿章与法国驻华代办吕班进行会谈。
1898年4月上旬,吕班两次照会总理衙门,重申了四项侵略要求,明确提出将广州湾租给法国99年,并且声称,法国所提方案不得更改一字,要清症苦立即作出答复。在法国的嚣张气焰威逼之下,清症苦彻底屈服,按法国限定的日期复照同意。只是在由法人管理中国邮政大权一点上,由于英国的反对,才不得不声明现时邮政由海关兼办,将来邮政成为一个单独机构需聘请外人主持时,法国可以推荐一名候选人。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签订后,法国症苦训令法国驻华公使毕盛,法国在广州湾必须得到与英国「同样多的领土」。法国不等两国官员会勘,擅自派军舰驶进广州湾,强行登陆,占领炮台,制造事端,任意扩大租借地范围。由于法国故意拖延,直到1899年(光绪二十五年)11月16日,中法才正式签订《广州湾租界条约》。
这个条约共有7款,主要内容有:1.中国允许将广州湾租与法国,租期99年。2.法国所租之地,全归法国一国管辖,中国不得过问。法国可制定章程征收进口船舶的入港费;可在租借地内驻扎军队,修筑炮台及各种军事设施。3.中国船只驶入广州湾须向法国交纳各项税钞。4.法国有权修筑自广州湾至安铺的铁路,敷设电线。
根据这个条约,广州湾实际上成了法国的殖民地。条约不仅使法国在中国西南增强了它的侵略势力,而且使法国在香港附近地方建立了一个重要侵华基地,从而取得了在华南同英国抗衡的有利地位,确立了法国在中国西南三省的势力范围。
条约原文:
一八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广州湾。
第一款因和睦之由,中国国家将广州湾租与法国国家,作为停船趸煤之所,定期九十九年,惟在其租界之内,订明所租情形于中国自主之权无碍。
第二款议定在停船趸煤之界,以守卫、备运、兴旺等情,所有租界水面,均归入租界内管辖,其未入租界者,仍归中国管辖,开列于下:
东海全岛。
硇州全岛,该岛与东海岛中间水面,系中国船舶往来要道,嗣后仍由中国船舶任便往来租界之内停泊,勿得阻滞,并毋庸纳钞、征税等事。其租界定在遂溪县属南,由通明港登岸向北至新墟,沿官路作界限,直至志满墟转向东北,至赤坎以北福建村以南,分中为 赤坎、志满、新墟归入租界;黄略、麻章、新埠、福建各村均归中国管辖。复由赤坎以北福建村以南,分中出海水面,横过调神岛北边水面,至兜离窝登岸向东,至吴川县属西炮台河面,分中出海三海里为界(即中国十里),黄坡仍归中国管辖。又由吴川县海口外三海里水面起,沿岸边至遂溪县属之南通明港,向北三海里转入通明港内,分中登岸,沿官路为界。此约订明并绘图画明界址,互相划界分执后,两国特派委员会勘明确,妥定界址,以免两国争执。
第三款于九十九年内所租之地,全归法国一国管辖,以免两国争执。又议定,租界内华民能安分并不犯法,仍可居住照常自便,不可迫令迁移。其华民物业,仍归华民管业,法国自应一律保证。若法国需用物业,照给业主公平价值。
第四款在租界之内,法国可筑炮台,驻扎兵丁,并设保护武备各法。又在各岛及沿岸,法国应起造灯塔,设立标记、浮桩等,以便行船,并总设整齐各善事,以利来往行船,以资保护。
第五款中国商轮船只在新租界湾内,如在中国通商各口,一律优待办理。其租界各地湾内水面,均归法国管辖,法国可以立定章程,并征收灯、船各钞,以为修造灯桩各项工程之费。此款专指广州湾内水面而言,至硇东水面,已在第二款内声明。
第六款遇有交犯之事,应照中、法条款互订中、越边界章程办理。
第七款中国国家允准法国自雷州府属广州湾地方赤坎至安铺之处建造铁路、旱电线等事,应备所用地段,由法国官员给价,请中国地方官代向中国民人照购,给与公平价值。而修造行车需用各项材料及养修电路各费,均归法国办理。且按照新定总则数目,华民可用线路、电线之益。至铁路、旱电线若在中国者,中国官员应有防护铁道、车机、电线等务之责;其在租界者,由法国自理。又议定,在安铺铁路、电线所抵之处,水面岸上,均准筑造房屋,停放物料。并准法国商轮停泊上落,以便往来,而重邦交。
此约应由画押之日起开办施行,其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国京都互换,以法文为凭。此约在广州湾缮立汉文四分、法文四分,共八分。
大清国钦差广州湾勘界大臣太子少保广西提督苏 大法国钦差广州湾勘界全权大臣水师提督高 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号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60,页10―12;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946-949。 中国方面于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批准本条约;交换批准日期未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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