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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時聞籮] 律壇又出「怪」俠——楊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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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11-20 20:51:4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Jean 於 2010-11-20 21:19 編輯





杨金柱律师敦请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引咎辞职的公开信


王胜俊院长:

  我是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杨金柱律师,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你未能依法履行最高法院院长职责提出批评,并建议你引咎辞职。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我国《宪法》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我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首席大法官在国家的地位极其受人尊重。首席大法官必须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方能胜任其重大职责。我在你公开的简历中看到,你于1964年-1968年在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学习,大学学历。你此后没有在任何政法院校进行过专业的法律学习,也没有获得过任何法律专业的学历。你严重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客观上使你不能有效地履行首席大法官的职责,不能有效地完成党、国家、人民寄予你的重托。

  司法腐败是所有腐败中动摇国本根基、危害政权安全的根本性腐败。司法腐败直接导致丧失司法正义。司法丧失正义,使广大人民群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丧失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在你的任期内,你未能有效遏制法官腐败,自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以下,各地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法官腐败案件层出不穷,窝案串案越来越多。法官腐败,使人民不相信法律,使人民不愿意走法律程序,使整个社会官民对抗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频繁。这不仅直接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也严重影响了中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声誉,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作为首席大法官的你,应当对此承担领导责任,这是我敦请你引咎辞职的第一个原因。

  最高法院是全体中国人民的法院。最高法院应当推动司法进步,应当领导中国各级法院遵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对待民众的诉求,通过公正审判化解社会转型时期集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但在你的任期内,中国法院系统没有勇于承担处理社会矛盾的重任,没有正确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调节器的作用,而是把大量的法律问题社会化、把法律案件政治化,不负责任地把法律能够处理的社会矛盾推给党和政府,直接造成全国各地譬如血拆自焚事件频发,导致官民对立,党群关系紧张。你在任期内不仅没有推动中国司法进步,而是造成中国司法的大倒退,以至江平教授等老一辈法学家痛心疾首地发出「中国司法大倒退」的呐喊,这是我敦请你引咎辞职的第二个原因。

  最高法院是中国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这道闸门失守,意味着中国法律成为一张废纸!这道闸门失守,将使中国的法律人对法律彻底丧失信仰!这道闸门失守,将使中国的亿万百姓哭诉无门!这道闸门失守,将彻底动摇国本根基,使我党执政基础处于风雨飘摇、岌岌可危之中!

  「重庆打黑第一案」黑老二樊奇杭死刑复核一案足以证明:坚守司法正义的最高法院的最后一道闸门已经失守!

  樊奇杭死刑复核一案过程中,辩护律师朱明勇于7月16日将樊奇杭受到刑讯逼供的视频资料和死刑复核辩护词,用特快专递邮寄给了你和刑四庭庭长。经朱明勇查询,最高法院收到了该两封特快专递。朱明勇律师在死刑复核辩护词中明确提出了要求最高法院「约见」的要求,明确提出了最高法院「立即启动刑讯逼供问责机制」的要求。这有朱明勇律师的樊奇杭死刑复核辩护词为证。

  根据最高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gung on bou、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5月20日联合发布、2010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刑四庭樊奇杭案死刑复核合议庭是必须要「召见」朱明勇律师的,是必须要制作朱明勇律师谈话笔录并且附卷的。

  但最高法院在国人众目睽睽关注之下,竟敢置刚刚实施的两个证据规定于不顾、竟敢不「约见」朱明勇律师、竟敢不对朱明勇律师提交的刑讯逼供证据审查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竟敢在对樊奇杭的死刑复核判词中对朱明勇律师提交的证据避而不谈!最高法院对人命关天的案件竟敢如此胆大妄为,视天下法律人为无物,对法律没有一点敬畏之心,对生命没有一点珍惜之意!如此,最高法院还有什么不敢做的事情!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刑讯逼供是中国司法的一大毒瘤。藤兴善、佘祥林、赵作海之类的无数冤案,都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

  刑讯逼供一日不除,中国的司法正义则一日不能实现!中国的刑事冤案则一日不断产生!中国人民的人权则一日不能获得保障!

  最高法院是保证中国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闸门,这道闸门失守,中国的法律岂不成为一张废纸?腐败、昏庸至极点的晚清慈禧太后尚能审理杨乃武、小白菜一案,而今日之最高法院竟比不上晚清的大理寺!人命关天的大事,最高法院竟敢视为儿戏,这是我敦请你引咎辞职的第三个原因。

  我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授予我的公民权利,对你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有关部门却对我施加强大的压力,要吊销我的律师执照,甚至威胁我的人身安全。难道我提出的上述三点不是事实?难道我不能依法行使《宪法》赋予我的权利?

  我将《樊奇杭死于权力至上——杨金柱六评朱明勇律师之辩护》一文作为本文的附件邮寄给你。

  我将建议中央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对樊奇杭死刑复核一案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取信国人!

  我将建议必须追究樊奇杭死刑复核案合议庭承办法官枉法裁判的责任!

  我将建议全国人大根据我国《宪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罢免你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从明日开始,我将此信每日给你寄一封挂号信,直至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你主动引咎辞职、全国人大罢免你的职务或者你的任职届满。

  (2)中央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对樊奇杭死刑复核案进行调查之日。

  (3)杨金柱律师被关押、被失踪、被自杀等情形。

  为了最高法院早日回归法律,为了国家法治进步,为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杨金柱律师敦请你早日辞去最高法院院长职务!也许,这是你作为一个公民对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的最大贡献!




  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杨金柱律师

  2010年10月8日



楊金柱律師灑淚離別通程所

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1010/18/84177_59904327.shtml

到底是谁在整治杨金柱律师?

http://www.xlysoo.com/News/20101116/news20059.shtml

        杨金柱律师现在处于律协「被调查」状态,一切后续情况只待11月12日上午的调查程序展开后再予以定夺,到时,杨金柱律师会自己申辩(因为被限制聘请代理人),估计调查者更会对杨金柱律师软硬兼施,各种好话、狠话、威胁话、警告话等等举措轮番运用,目的就是让其顺从,让其俯就,让其放下犀文,和谐相处,删除相关博文,从此不再发文和政府对着干……





楊金柱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1308671193
 樓主| 發表於 2010-11-20 20:56:21 | 顯示全部樓層
对杨金柱律师热血呐喊的冷思考

  作者:徐天明律师

   原文地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c0cd680100md5i.html
     1、杨金柱律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引咎辞职,公开在博客上发文并呼吁,同时给政治局常委及全国人大寄送书面快件,以一人之力,引发全社会对法制、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关注和热议,可谓勇冠三军,堪称中国十七万律师的第一人。刘桂明先生在《中国律师:一个和一万个》一文中,对杨金柱律师的勇敢顽强,给予了高度的赞扬和肯定。吾等亦深以为然。


     2、杨金柱律师的勇敢之举,体现了对人民对国家的大爱和真情。杨金柱律师既不是李庄的辩护人,也不是樊其杭的辩护人,用杨律师自己的话说,是没有一毛钱的利益关系。但是,是非颠倒如此,法律践踏如斯,每一个明事理、懂常识的人,无不痛心疾首、失望无言。独有杨金柱律师于平静无涛的海面,置自身安危于不顾,掀起一阵痛击邪恶的狂飙。没有对人民祖国的大爱真情,没有对法治民主的热爱渴盼,是不可能有此惊世骇俗之举。


     3、杨金柱律师的义举是真正的无私无欲,我们看在眼里,历史亦将铭记。在李庄事件和樊其杭案件中,杨金柱律师没有丝毫利益关系,他不但耗费时间和精力,关注、分析、著文、呐喊、寄信等等,还付出了「被开除」出通程律师集团、损失一年固定顾问费十二万等代价。而前面的路,依然曲折迷茫、危险重重。在一个唯钱是举的年代,为一个与已无关的事件,付出巨大的经济利益甚或人生安全,试问今日之中国,有几人能做到?


    4、所以,非常赞成张培鸿律师之言:对杨金柱律师的呐喊,怎么评价都不过分。而我更认为,杨金柱律师才是中国的大律师,是一个大写的中国人,是中华民族的脊梁和风骨。


    5、杨金柱律师的举措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杨金柱律师在呼请书中,详细例明了原因和理由。事实简单清楚,道理明白易懂,原因路人皆明。因此,如若置杨金柱律师于险地,请先修改宪法,禁止任何公民有说话的权力和自由。


    6、在杨金柱律师发出呼吁后,全国民众高度关注,热议国事之风升温。在这一事件中,有的对杨金柱律师的安危时刻牵挂,有的同声呐喊,有的要给杨律师提供保护,有的理性呼应,有的默默支持。所有这些,充分显示国民的良知未泯、人性未灭,充分显示出人民求进步求真理的渴盼。诚如鲁迅所言:倘若在黑屋子里呐喊,周围安静沉默,那才是十分可怕的。民众的响应、支持、行动,是中华民族持续前行的动力所在。


    7、杨金柱律师无论是给重庆相关人士写信,给最高院最高检写信,还是此次的呼请,得到的都是对方的不理不睬、寂寂无声。你写你的,你喊你的,我照做照干不误。这充分显示了刑不上大夫的现实,显示出权力的傲慢和张狂,显示出法律的虚幻,显示出人民的「卑微和渺小」。

                                               徐天明

                                         二0一0年十月十日于深圳
發表於 2010-11-21 02:09:06 | 顯示全部樓層
同其人個人關係5大, 以下均屬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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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hcqw.com/html/wenzjc ... 9J321JCBKGC32F.html
「以党治国」面面观 于一夫 2010年第7期 炎黄春秋杂志

一、「以党治国」论的提出与演进
二、「以党治国」思想对中国CCP的影响
Dang Siu-Ping于1941年4月15日著文对「以党治国」论提出尖锐批评,他指出:「某些同志『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进而指出:「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优势,以为党员包办就是绝对优势,不了解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又指出:「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结果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决定于CCP。……政府一切法令都是CCP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CCP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Dang Siu-Ping认为:「『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他的态度很明确:「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擋磚症,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注6
三、「以党治国」的实际运行
  (一)执政党不受法律的约束
  (二)政法机关必须掌握在党的手里,作党的驯服工具
  (三)执行法律就是办一个手续
  (四)无完备的法律更便利
  (五)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
四、灾难造成后的调整与反思
五、能否记取教训不再重蹈覆辙
-----------------
發表於 2010-11-21 02:24:4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suNT(♂) 於 2010-11-21 05:03 編輯

姑且假設, 畀一個精通境內外法律專業知識嘅, 兼且有心搞好 嘅職任做首席, (暫時5理佢通過乜嘢途徑嚟上位)
會發生乜嘢事?
應該又會產生"法大定係黨大"嘅爭論, . . . 最尾, 該首席一係妥協, 一係畀撤,
發表於 2010-11-21 05:01:43 | 顯示全部樓層
事涉'司法獨立'原則, 再而涉及'三權分立'之類嘅意識形態
故, 問題冇解,
此事應該會不了了之, 或者官府採取更強制嘅手段加以壓制
發表於 2010-11-28 12:24:06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個是非顛倒,公義被權勢取代嘅國度,邊道值得去愛?
發表於 2010-11-28 14:54:35 | 顯示全部樓層
嗰個法官都冇計嘅,因為而家嘅社會好多時係唔係學某個專業就係去從事嗰個專業,再加上教育都係論文主義,噉你話嘞,喺噉樣嘅情形下,有幾多個所從事嘅係自己嘅本身專業?整個亞洲乃至全球都係論文主義、升學主義,出來做事時候又有幾多同讀書讀到嘅有關聯?事實上關聯度接近零,而論文與升學造就嘅就係書獃子,喺噉嘅情況下,自然會造就「外行領導內行」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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