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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人生] 推行地方自治不妨先从广东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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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0-5-27 17:34: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在全国两会上,一些代表和委员提出,中央应当下放权力,让各地从实际出发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这一提议,从某种程度上讲,击中了中国的体制性痼疾,那就是,中央集权过于严重。君不见,地方政府因为一个芝麻大的事情,都要跑到北京来,或审批或请示,或盖章或签字。难怪京城里的「驻京办」随处可见,外地牌照的公车成群结队。

  任何一个社会的治理,首先都面临着一个规模的问题。在一个只有几十几百人的「熟人社会」里,治理的制度构架一般不需要划分为太多层级,因为很容易收集决策所需的知识和信息。但在一个人口多达百万、千万甚至上亿且地域广袤的社会里,治理的制度构架必然是多层级的,因为在这样的社会里,一个层级的政府根本无法收集起来分散在无数个地方和个人的知识和信息。也就是说,有效的治理需要大量的知识和信息,而这些知识和信息具有明显的「地方性」特征。这一特征就决定了,在一个超过一定规模的社会里,政府的治理结构应当是多层级的,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等条件进行决策和治理。换句话说,在一个大的社会里,有效治理的关键就是,让地方政府和地方民众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毫无疑问,中国是一个巨型社会,无论从人口还是从地域来说。尽管中国的政府结构分为五个层级,即中央、省、市、县和乡镇,但长期以来,中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和单一制,地方政府的权力非常有限。实际上,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几乎没有法律上独立的权力,其所有的权力都来自于中央的授权,且这种授权是非制度化的。也就是说,中央对地方的授权和收权不受宪法和法律规则的约束。在这种模式下,所有重要的法律和政策都来自中央,地方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像机器一样执行这些法律和政策,可以变通的余地极为有限。从某种意义上讲,地方政府就是中央的「传声筒」。这在历史上高度中央集权的年代,比如计划经济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

  也许有人会说,中国地方政府的权力并不小,只要看看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就知道了。然而,在我看来,「地方保护主义」恰恰是中央集权的必然产物。因为,中央集权制下的许多法律和政策,没有考虑到各地的地理环境、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差异,而是全国一刀切,强调整齐划一。对于这些法律和政策,地方政府很难执行,因为它们与地方性条件不相吻合。这样,地方政府采取的策略只能是地方保护主义。试想,假如地方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完全可以根据当地的条件制定一些重要法律和政策,它们还有必要走地方保护主义之路吗?

  细心的人也许注意到了,过去三十年中国经济发展的成绩,在很大程度上讲,就是权力下放的结果。从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的设立,到计划单列市和较大的市的设置,再到浦东和滨海新区的创建,基本上就是赋予地方更大的经济管理权。当然,这种权力下放不仅惠及地方政府,而且一定程度上也惠及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可以说,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制定适合本地的政策创造了机会,也大大激发了人们的创造性和活力。

  但中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要想获得更大的发展,需要更大程度和更广范围的权力下放。首先,过去三十年的权力下放程度比较有限,地方的自治权依然很小。比如,地方政府对重要的事项几乎没有任何立法权,不能就基本的民事、刑事、财税、金融等制度制订法律和政策。并且,地方政府的权力没有被宪法和法律固定下来,时常处于变动之中。其次,过去三十年的权力下放范围也比较有限,基本上只限于经济领域,而政治、文化等领域的权力下放十分鲜见。然而,经济的持续性发展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突破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允许地方推动政治、文化等领域的变革和试验。

超越「大一统」模式,切实下放权力,推行地方自治,或许是促进中国发展和进步的关键。这一有益的尝试,不妨先从改革开放的先锋———广东做起。
發表於 2010-5-27 20:50:17 | 顯示全部樓層
yes, 応該建立多個「広東/粵特別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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