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王文光编著的《中国南方民族史》,始知源于「百越」的我国古代南方诸民族,在其生存发展的进程中同样经历了人类从愚昧到文明的伟大转身,从而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以汉族为中坚的华夏文化的灿烂美好。在先进和落后,文明和愚昧的较量中,先进和文明必然取代落后和愚昧,这是社会发展的规律。在这块被古人称为「蛮荒之地」上,先民们留给后人的初始印象是「文身断发,披草莱而邑焉」(《史记•越王勾践世家》)。《百夷传》载:「官民皆髡(kun)首黥(qing)足,有不髡者,则酋长杀之;不黥足者,则众皆嗤之,曰:妇人也,非百夷种类也。」他们通体散发着原始气息,有时显得十分野蛮和残忍,很多习俗在今天看来简直匪夷所思,使人不寒而栗。
(一)凿齿。从秦汉以后一直到明清,南方一些少数民族多有凿齿的习俗。从众多记载看,凿齿还有相应的饰齿多与婚姻及成丁礼有关。
《博物志》:「荆州极西南界至蜀,诸民曰獠子。妇人妊娠,七月而产,临水产儿。既长,皆拔去上齿各一,以为身饰。」
《旧唐书•南蛮传》:「赤口濮,裸身而折齿。」
《新唐书•南蛮传》:「乌武獠……地多痒毒,中者不能饮药,故自凿齿。」
《炎侥纪闻》:「仡佬,一曰獠,其种有五。……父母死,则子妇各折其二齿投之棺中,云以赠永诀也。」
《黔记》:「仡佬女子将嫁,必折其二齿,恐妨害夫家也。」
《临海水土志》:「夷洲人俗,女已嫁皆缺去前上一齿。」
《明史•鸡笼传》:「鸡笼山,……女子年十五,断唇旁齿以为饰。」
《禆海纪游》:「女择所爱者,乃与挽手,挽手者,以明私许之意也。明日,女告其父母,召挽手少年至凿上腭门牙二齿授女,女亦凿二齿付男,期某日就妇室婚,终身依归以处。」
至于凿下的牙齿怎么处理,史乏记载。近人在调查时发现台湾高山族的邵人将拔下之齿埋在屋柱下,布侬、泰雅等支系,则是埋在房檐下。凿齿发展到最后,便成了饰齿、染齿,这已经不足为怪了。
(二)血亲婚配。
武陵蛮有过血亲婚配的历史。《后汉书•南蛮传》:「经三年,生子一十二人,六男六女。槃(pan)瓠(hu)死后,因自相夫妻。……其后滋蔓,号曰蛮夷。」
《岭表纪蛮》:壮族「伦常倒乱,至于以其姊妹侄女为妻者,又以兄死而弟以嫂为妻,弟死而兄以弟媳为室者,亦恬不为怪。」
(三),食人。
《墨子•鲁问》:「楚之南有啖(dan)人之国者。其国之长子生,则解而食之,谓之宜弟。」《博物志•异俗》亦载:「越之东有辄休之国,其长子生,则解而食之,谓之宜弟。父死,则负其母而弃之,言鬼妻不可与同居。」
吴万震《南州异物志》:「交广之界,民曰乌浒,东界在广州之南,交州之北,恒出道间,伺候二州行旅,有单迥(jiong)辈者,辄出击之,利得人食之,不贪其财货也。……,出得人归家,合聚邻里,悬死人中当,四面向坐,击铜鼓,歌舞饮酒,稍就,割食之。」
《 舆地志》:「诸夷 ……,男女同川而浴,生首子即食之,云宜弟。」
《隋书•流求国(即台湾)传》:「两阵相当,……收取斗死者,共聚而食之,仍以骷髅将向王所。」在台岛的南部有一种腹葬的习俗:「南境风俗少异,人有死者,邑里共食之。」
(四)好杀戮,极残忍。
《桂海虞衡志•志蛮》:其地男女青年自由恋爱,「十月朔日,各以聚落祭都贝大王,男女各成列,连袂相携而舞,谓之『踏徭』。意相得,则男咿鸣跃之女群,负所爱志,遂为夫妇,不由父母。其无配者,俟(si)来岁来会。女二年无所向,父母或欲杀之,以其为人所弃云。」
《周书•獠传》:「好相杀害,……。性同禽兽,至于忿怒,父子不相避,惟手有兵刃者先杀之。若杀其父,走避,求得一狗以谢其母,母得狗谢,不复嫌恨。」「所杀之人,美鬓髯者必剥其面皮,笼之于竹,及燥,号之曰『鬼』,鼓舞祀之,以求福利。」
《临海水土志》记述夷洲人的「猎头」习俗:「得人头,斫去脑,驳其面肉,留置骨,取犬毛染之,以作须眉发,编其齿以作口,自临战斗时用之,如假面状,此是夷王所服。战得头,著首还,于中庭建一大材高十余丈,以所得头,差次挂之,历年不下,彰示其功。」
唐宋之后,这些从「百越」衍化过来的南方少数民族逐渐融于汉族,自身的生活文化习俗不断进步渐趋文明。不过,当初这些少数民族的生活文化习俗确是很愚昧野蛮的,尽管这种愚昧野蛮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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