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話系統:泛指一個群體的成員之間口語通話中使用的字、詞、句以及文法。 語言:如果兩種說話系統的說話者,在完全不學習對方的說話系統的情況下不能互相理解,則兩種說話系統應該被定性為兩種不同語言,而不一定將書寫方式考慮在內(例如法語和尼德蘭語;甚至倫敦英語和約克郡英語也可能是兩種不同語言)。方言:如果兩種說話系統的說話者,在完全不學習對方的說話系統的情況下可以互相理解或者猜測部份語義,則兩種說話系統應該被定性為一種語言的兩種不同方言(例如馬札爾語的15種方言;蘇格蘭語[不同於「蘇格蘭蓋爾語」]由於可以部份和倫敦英語互通,因此也可能是英語的一種方言)。 鄉音:如果兩種說話系統的說話者,在完全不學習對方的說話系統的情況下可以互相理解或者猜測超過75%的語義,而兩種說話系統的發音和用辭只有少數差異,則兩種說話系統應該被定性為一種方言的兩種不同鄉音(例如本土愛爾蘭蓋爾語和紐芬蘭蓋爾語)。 書寫系統:指一種說話系統被書寫時所使用的,有象徵意義的符號。 字:使用意音文字的說話系統的書寫系統當中,能夠同時表示一個意義和一個發音的最小單位。
注意:分類過程中應盡量以能否互相理解為標準,而將政治因素的影響最小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