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越秀區東風東路小學原校長劉燕文挪用公款127萬元、受賄43.8萬元、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壹案在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壹審宣判,劉燕文因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8年。
據了解,2006年5月至2008年1月,劉燕文利用擔任東風東路小學校長、主管學校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夥同學校原報賬員(另案處理)將學校小金庫中的公款127萬元挪用給其哥哥劉某用于經營活動。2008年10月劉某將該筆款項全部歸還。
2006年9月至2008年10月,某民辦教育培訓中心向東風東路小學租用場地辦學,並面向東風東路小學招收興趣班學生,其間劉燕文收受該培訓中心負責人郭某(另案處理)銀行儲蓄卡1張,共計人民幣39萬多元。2007年至2008年招生期間,劉燕文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家長的好處費4.8萬元。
爲逃避國家審計署對學校的審計,2008年9月,劉燕文授意報賬員銷毀了2006年9月至2008年9月期間舉辦興趣班、收支夥食費和收支電腦費的會計憑證,造成無法核查學校小金庫的真實收支情況。
越秀區法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劉燕文的行爲已經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考慮到劉燕文投案自首並積極退贓,法院壹審判決:劉燕文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零六個月,數罪並罰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記者了解到,劉燕文任東風東路小學校長多年。東風東路小學壹名在校小學生說,劉校長在任的時候,同學們都挺喜歡她,覺得她「沒有什麽架子」,跟同學們說話「都是笑笑的」。曾在某教育研討會上與劉燕文有過幾面之緣的壹位廣州小學老師稱,起初得知劉燕文「落馬」,令他感到十分驚訝,「印象中,劉燕文沒有太多的鋒芒,講話、做事都很實在。沒想到,她的教育生涯會是這樣的結局。」這位老師表示,劉燕文在會議上通常不會搶先發言,或激進發言,「壹般都是大家都說差不多了,她再不愠不火地講上幾句,保守,不踩任何界,也不輕易得罪人。」
(實習編輯: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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