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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時聞籮] 新华社建议群体性事件中少用「不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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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9 15:46: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7月24日,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部分职工因不满企业重组而在通钢厂区内聚集上访,反对河北建龙集团对通钢集团进行增资扩股,一度造成工厂内7个高炉停产,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股份公司总经理陈国军被殴打,不治身亡。目前事态已经得到控制,通化钢铁股份公司生产、生活秩序恢复正常。 新华社记者 王昊飞 摄

新华社记者 黄冠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发布有关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时,爱用「不明真相人员」「不明真相群众」等词句。日前,吉林通钢集团通化钢铁股份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后,「不明真相」一词再次被反复提及。这一说法耐人寻味,值得反思。

 

首先,如果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惑、挑动的话,那么在事件发生之前为什么不能让群众知道「真相」?或者在事件酝酿阶段和刚露苗头之时,用公布的「真相」平息群众的疑问,把群体性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说群众「不明真相」,并不等于真理站在了自己一边,反而暴露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应尽职责。

其次,指责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不明真相」,无异于就说老百姓没有分辨事非的能力,这与事实不符。不容否认,有些事件确是因信息不实造成一些群众盲目参与,但即便是这样的事件,一般也有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瓮安事件最终证明当事人是因溺水死亡,但根子上却与当地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群众安全感指数很低,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相关。同样,通钢事件是不是也有企业在重组过程中,没有照顾到职工利益的问题?老百姓都愿意过安定的生活,在某种程度上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最后,把群体性事件说成是少数人教唆「不明真相」群众引发的,还有推卸自己的责任的嫌疑。近些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有地方政府工作没有做好,发生问题后处置不当的原因。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要对「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借口群体性事件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挑起,可掩盖自己工作失误或试图减轻自己应负的责任。

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轻易地称成百上千的群众为「不明真相」,是传统思维模式在作祟。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在就瓮安事件的经验教训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要打破群体性事件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发生的公式,值得人们深思。

發表於 2009-7-29 23:26:05 | 顯示全部樓層
我記得,「不明真相」呢四個字,好似係新華社用先個喔。
發表於 2009-7-30 08:31:37 | 顯示全部樓層
阿毛記都話 CCP 系「黨中有黨、派中有派」啦。有D嘢,開明車馬畀民眾選擇會更加好。
發表於 2009-8-1 15:32:56 | 顯示全部樓層
派系鬥爭公開化,對民眾系好定唔好呢?
 樓主| 發表於 2009-8-1 15:57:00 | 顯示全部樓層

如果真系群众不明真相,0甘点解唔如实向群众公布真相呢?

 

如果群众明白真相你又话人不明真相,「那就是你不厚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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