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回歸以來,香港的新法例一律以中文及英文草擬和頒布,這可令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大傷腦筋。劉健儀 憶述,她於1980年代起參與香港的雙語立法,更有份起草本港第一條雙語法例《證券事務及期貨監察委員會條例》,這工作無疑對中、英文均有極高要求。
「如果我們把英國 的普通法 直譯,總是失卻原意,不能翻譯到英文法律的神髓。若以最貼切的中文把英文法例譯出,那些中文則不像中文,變得累贅而且佶屈聱牙,一般人很難看得懂。可是法律是為市民而立,市民必須了解法例的意思。」
劉健儀指出,即使像「possession」這樣簡單的字,放進浩繁的法律系統即變得不簡單,她隨即拿起手上的書解釋﹕「例如I possess
this book,意即這本書在我手上,在我的控制範圍以內,但若說I possess this bank
account,意即我擁有這個銀行戶口,即使它現在不在我手上。若僅以『擁有』一詞翻譯possession,便缺少『持有』的意思。」
最後,委員會決定另創新詞,以「管有」來翻譯possession,因為希望包涵「physically possess」的意思。劉健儀說,從事雙語工作,少不了把《辭淵》、《辭源》這些大字典搬在桌案,逐一鑽研字詞的意思,找尋最正確的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