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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時聞籮] 狀書「操」法院,被當衆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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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5-19 20:06: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深圳的陳書偉以驚世駭俗的方式表現他的公益訴訟(本報于2006年11月和今年5月1日、7日曾有報道)。近年來,在陳書偉和廣大電信用戶的努力下,電信管理部門出台了壹系列法規和制度,全國約8億手機用戶因此受益。

  被釋放後立即寫申訴書

  5月8日,因在上訴狀的事實和理由中僅寫壹「操」字而被拘留15天的陳書偉被釋放後,閉起門來寫材料。昨日下午,他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寄出了「撤銷司法拘留決定和複議決定的申訴書」,請求撤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複決字第1-5號」複議決定書、撤銷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對他所作的拘留決定書。

  陳書偉說,他對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的5個判決不服,在上訴狀的事實與理由中分別寫了壹個「操」字,區法院以「嚴重侮辱司法工作人員,故意踐踏國家法律制度,嚴重妨礙了民事訴訟」爲由,對他作出拘留決定書並拘留15天。市中院對他提出的複議申請予以駁回,這是違法和毫無道理的。

  陳書偉向本報發來了2500多字的申訴書,其申訴的主要理由是:

  上訴狀是寫給市中級法院的,區法院無權以上訴狀的內容拘留他,要拘留也必須由市中院作出拘留決定;區法院拘留決定書是4月8日作出的,而4月23日才對他作筆錄,屬于先判後審。

  《現代漢語詞典》對「操」字的解釋有8個,沒有壹個意思是侮辱的意思。「操」字只是表示壹種憤怒的情感,充其量也只是「這德性」;「操」字即使屬于謾罵和人身攻擊之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充其量是針對中級法院而不是針對某個審判員。故「操」字不構成對區法院工作人員的侮辱。如果區法院認爲侮辱的人是該案件的原審判員,那麽對陳書偉執行拘留決定的經辦人就不應該是他們,他們應當回避此案的辦理,而本案的經辦人員偏偏就是原審判員。

  區法院自2004年8月後剝奪了他的訴訟權,直到2006年3月才給予恢複,當事人沒有受到任何處分。

  「操」字案背後暴露的問題

  陳書偉爲什麽自討苦吃跟福田區法院「操」上呢?這是全國電信用戶的疑問。

  記者采訪發現,「操」案的起因絕不是上訴狀問題。陳書偉告訴記者,從2004年8月23日至2006年3月,在某電信運營商的「公關」下,福田區法院針對他起訴某電信運營商的案件既不立案也不在法定時間裁定不予立案,長期剝奪他的訴訟權。爲立上案,他奔走于深圳市中院、福田區人大、福田區政法委、福田區法院、福田區紀委、福田區檢察院、市紀委、市政法委、市人大、省紀委等。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關注下,2006年3月才恢複了他的訴訟權。恢複訴訟權後他把壹年多來某電信運營商近百個違規之事壹壹送上法庭。他提出的通信行業的有關「霸王條款」、消費陷阱、垃圾短信、違法收費問題,都得到行政機關和社會的認同並整改。然而,福田區法院都不予以支持。

  事實上,陳書偉的公益行動得到了社會和行業主管部門的認可。2006年年末,以陳書偉爲首發起的「萬人訴訟維權活動」,披露了電信運營商「霸王條款」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得到國務院的高度重視,溫家寶總理爲此批示「嚴肅整頓通信市場」,隨即國家對通信市場進行全面整頓,爲此,「萬人訴訟維權活動」被檢察日報評爲2006年全國十大公益活動之壹。

  陳書偉與當地法院的較勁兒只是表象,其背後是他與電信運營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鬥法。爲指導全國消費者有效維權,陳書偉寫下了13萬字的小冊子,對此,某電信運營商發布了《應對「反黑聯盟」工作部署》,廣東某電信運營商發出《關于應對反黑申訴聯盟投訴指南手冊的通知》,要求成立部門,監控陳書偉,通過「控制、引導輿論,對政府施加影響」等途徑,封殺「團訴通信運營商的計劃」。某電信運營商壹份材料顯示:該手冊分析的問題壹旦傳播,將引發客戶大面積投訴,要求各下屬單位「嚴密把控大衆傳播渠道,將社會影響面縮減到最小」,確保該手冊在報紙、電視、網站上無字、無聲、無圖。陳書偉打官司難以得到支持,不難發現其背後的原因,但陳書偉還是堅持把它做下去。2008年11月、12月,福田法院受理陳書偉訴某通信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電信公司深圳分公司等電信服務糾紛,共30多宗。雖然證據確鑿,當地通信公司進行了整改,但2009年2月16日、25日陳書偉還是敗訴了。他認爲案子涉嫌被人操縱,遂在上訴狀中寫壹「操」字,福田法院卻認爲自己受辱,遂于2009年4月23日將陳書偉拘留。

  「人民輸不起這5個官司」

  陳書偉的代理人曾照興說,2008年年底,陳書偉發現了當地某通信公司若幹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在投訴無果後陳准備作最後壹次公益訴訟。陳書偉向福田法院反映,他個人輸得起這些官司,人民輸不起,希望法院對事別對人,別把他列爲「黑名單」依法裁判。

  「福田法院判下來的案件有十多個,清壹色駁回。由于我認爲其中的5個案件對社會對我都比較重要,我不希望這5個案件的判決生效,從而讓消費者的權益得到保障。」陳書偉說。那麽,這5個被駁回的案件都是什麽呢?陳書偉把案件傳給本報:

  3281號案件:聯通公司規定交費必須交納最低30元,而工商局已確認此規定違法,某電信公司已整改完畢。

  3282號案件:要求聯通公司必須提供兩年收費清單給用戶,因爲提供收費清單是聯通公司的義務,訴訟期效是兩年。此問題某電信公司已采取了補救措施。

  137號案件:電信公司規定其收費以他們提供的數據作爲唯壹的計費依據。這個問題某電信公司在2007年已修改了。陳書偉認爲由電信給他提供的依據不能作爲有效的證據,若是這樣,電信公司提供他欠他們10萬元話費是否意味著他必須交10萬元的話費呢?這個規定違反了《消法》、《合同法》相關條款。

  138號案件:電信公司規定不得關閉移動信息業務功能,而此問題某電信公司已整改。工業和信息化部也正式作出答複,運營商應爲用戶關閉移動信息業務功能,從而達到減少垃圾短信和杜絕被亂收信息費的目的。

  149號案件:聯通公司和陳書偉在深圳中院達成和解,其中規定聯通公司必須尊重陳的公益行爲,但聯通公司卻發文稱他爲「著名維權分子」,對其投訴也不給予對等答複。他以聯通公司違約提起訴訟。

  爲何想到壹個「操」字

  如何讓這5個案件改判是陳書偉頭疼的問題。陳書偉說,若按照正常方式提起上訴,則中院還會維持原判。「5年來,福田法院先是剝奪我的訴訟權壹年多,接著又全部判我敗訴,我不服上訴,都是維持原判。我要求兩級法院判後釋疑,但都不予理睬。」

  「如何把我的憤怒表達出來呢?我這時想到壹個字‘操’。」陳書偉說,「我的上訴狀是寫給中院的,但區法院審案法官必然會看到這個字,會不爽,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0條規定,妳必須給我送交上訴狀;我寫在上訴狀上而不是在法庭上說‘操’,法院既無法引經據典說‘操’字是罵人,更無法引用法律就認定我在上訴狀中說了‘操’就是罵法官。」

  陳書偉稱,當時他設想會有兩種後果:壹是福田法院不移交上訴狀,會通知三大通信公司配合他們報複他,以解心頭之氣;二是把他拘留。第壹種結果無所謂,本來的現實就是這樣,他們生氣才能明白他的憤怒。第二種結果也無所謂,他在2006年就被福田法院威脅要拘留。上訴狀寄出後,他對朋友說他創造性地在上訴理由中寫壹個「操」,既能表達他的憤怒又給法院出了個難題。

  5份「操」字上訴狀已受理

  5月6日下午4:30,記者在福田區法院官方網站「福田法院的BLOG」留言並請該院回複,但很快留言被刪除。5月11日12:11,記者把陳書偉的申訴材料放到該院的博客上並請發表看法,不壹會兒大部分內容被刪除。

  「我再壹次以沒有法律依據爲由堅持不修改上訴狀。也許是媒體的報道起了作用,原先口口聲聲要我修改上訴狀的福田區法院法官,竟同意我用‘操’字的上訴狀上訴了。」陳書偉說。

  據了解,昨日上午,深圳市中院已受理了這個「操」字案。

  新聞回顧:男子上訴狀語言粗俗被拘15天

  核心提示:近日,深圳壹陳姓男子因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卻在上訴書「事實和理由」壹欄中僅寫了壹個「操」字。昨天,深圳福田法院對陳某作出拘留15天的決定。法院認爲,陳某在訴訟文書中使用下流的語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員,其行爲已對民事訴訟構成嚴重妨礙。

發表於 2009-5-20 02:45:37 | 顯示全部樓層
文字獄
發表於 2009-5-20 09:30:21 | 顯示全部樓層

若果話係「嚴重侮辱」,噉,算唔算「嚴重侮辱」呢?

 

——上車嘅乘客請往後面

發表於 2009-5-20 14:04:4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來係佢
發表於 2009-5-20 14:20:34 | 顯示全部樓層
嗰年有個咩「萬人狀告移動」……喺全國各地進行!佢喺發起之一,嗰時我都同佢聯繫過,準備提供資料畀佢…起訴移動!免費嘅!不過收屘移動將亂收亂扣嘅錢雙倍返還咗畀我!我就冇理咯!其實移動今日嘅改觀,同呢班人有好大挐掕,好似,以前除全球通外嘅其他品牌係無得打清單嘅,依家有咗!舊時sp商亂收亂扣尤為嚴重,客戶無故會被開通XX功能…計費唔夠準確… [ 本帖最後由 cingsan 於 2009-5-20 14: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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