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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時聞籮] 郴州官場重新洗牌,一平民「決鬥」158名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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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3-20 17:19: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原郴州市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曾錦春

 

 

原郴州市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樊甲生

 

 

周政坤,案發前爲湖南省國資委黨委書記、原郴州市市長

 

 

李大倫腐敗窩案查處經過及相關人物圖譜

事件起因:

 

1994年4月,彭北京、黃生福和宜章縣城南鄉企業辦三家聯手籌資建立湖南省宜章縣玉溪水泥公司,其中黃向水泥廠投資260萬元和壹些煤炭。企業辦投資60萬元。次年注冊爲宜章縣玉溪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彭爲公司董事長,黃爲公司副董事長。
  1996年初,水泥廠裏突生變故。水泥市場價格急劇下跌,售價由每噸400多元下降到200多元。
  彭說,黃生福認爲風險太大,反複提出退股要求,因公司法不允許股東退股,他不得不與黃簽訂壹個《內部股分轉讓協議》書。該協議約定玉溪水泥公司建廠以來,黃投入股資260萬元和投入公司的長期借款170萬元,總計430萬元,減去從玉溪水泥拿走的貨物貨款的余額,按投入時間和數額按月息三分四厘計息至1996年元月底止,全部由彭出具手續給黃,作爲雙方債權債務的法律依據,雙方約定了分期付款時間和違約條款。
  但《協議》後來沒有執行——黃、彭雙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後既沒有及時清理財務賬目和辦理相關結算手續,又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自1996年6月17日起,黃生福從水泥公司多次領取部分錢、物。此外,黃還向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壹個叫黃孝玉的人處理與玉溪水泥公司的債務問題。此後,經黃孝玉親手所領走的現金或以水泥貨物抵款的形式發生直接關系的領條,其內容都冠以「領到玉溪水泥公司現金(或水泥)」。
  財務資料表明:從1996年2月至1999年元月9日止,黃生福和黃孝玉從玉溪水泥公司提取現金、實物金額總數爲420萬元。
  1998年初,玉溪水泥公司在認定黃生福抽資將盡的情況下,拒絕黃從公司提取水泥的要求。
  同年6月7日,黃生福以彭北京未履行與其所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爲由,訴至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彭支付其股份轉讓金、借款本息總計644萬余元。
  1999年下半年,郴州中院多次公開審理黃、彭股份轉讓合同糾紛壹案。壹審法院認爲,雙方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雖未經董事會決定,但第三股東——城南鄉企業辦對此未表示異議,因此協議有效。黃投入玉溪水泥公司的款項應以公司給其出具的結算單爲依據,彭北京下欠黃生福股份債務應按協議約定計算利息。黃生福與彭北京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法院說,玉溪水泥公司的另壹股東城南鄉企業辦雖未參與這壹協議的簽訂,但事實上認可彭黃所簽訂的轉讓協議行爲。黃退出公司後,彭在經營玉溪水泥公司期間,雖沒有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但彭實際已按協議履行,且沒有影響其行使管理公司的權力,故認定轉讓協議的合法有效。
  1999年10月10日,郴州中院壹審判決:黃生福與彭北京簽定的《內部股份轉讓協議書》有效。彭北京應償付黃生福內部股份轉讓債務款1588047元,以及違約利息3158817元,滯納金257264元,共計5004129元,減去原告黃生福的其他借支款,彭應付債務款本息4992282元。
  彭北京認爲,壹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發生錯誤並違反法定程序,判決不公。爲此,彭上訴至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0年4月,湖南高院作出駁回上訴、維護原判的終審判決。之後,郴州中院凍結玉溪水泥公司200萬元銀行存款,並查封該公司所有資産及賬簿、廠房。
  彭北京向湖南高院申請再審。湖南高院于2001年11月31日作出維持原判判決。
  2002年5月31日,法院委托湖南省拍賣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以580萬元將「玉溪水泥公司整體九年租賃經營權」拍賣。
  2003年7月,最高院下達民事裁定書,指令湖南高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2003年10月,湖南省高院再次維持了原判。
  2000年6月,郴州中院下發(2000)郴執字第16號執行通知書和(2000)郴執字第16條民事裁定書,凍結宜章縣玉溪水泥有限公司銀行存款200萬元,甚至連公司招聘的壹個副廠長的個人存款20萬元也被強行劃走。
  湖南高院後來作出(2000)湘法執監字第26號決定,暫緩執行本院(1999)湘法經壹終字第151號民事判決。2001年11月,湖南高院再審判決後,郴州中院又恢複執行,對公司9年經營權進行整體拍賣。
  公告之後,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向省高院建議暫緩執行。同年8月,郴州市中院執行局又帶領幾十個人至玉溪水泥有限公司強制拍賣該公司9年的經營權。
彭北京決鬥書全文:
  決鬥書
  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李曉龍閣下
  並郴州中院執行局鄭建華局長閣下:
  本人彭北京,現以55歲之身,鄭重、正式地向爾等青壯年之軀公開提出決鬥!
  我自願接受年齡和體能上的不公平,願以原始叢林法則,與爾等決壹生死!
  在壹個法治社會,我作爲壹介老村夫,明知體魄不如正處青壯年時代的爾等,卻還要放棄法律途徑和其他和平解決方式,轉而以壹種最原始的血腥方式來與妳倆決鬥,皆因不滿爾等的借權欺民、野蠻無恥和國家機器對百姓利益的沈睡。 
  近十年來,我曾壹直相信法律,相信打著「人民」旗號的法院,也曾相信爾等所謂法官的人,但我現在終于發現,任何試圖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正當權益的行爲,在爾等無良法官把持下的所謂人民法院和無良官員把持下的所謂人民政府中,都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官方支持。官欺民,民怨官,在這種時代背景下,我基于男人的基本血性,願以壹己之軀,讓全國民衆看到咱湖南郴州人的悲壯和爾等無良官員的殘酷。
  1995年5月8日,本人與黃生福及湖南省宜章縣城南鄉企業辦三方投資580萬元人民幣,設立宜章縣玉溪水泥有限公司,後因內部股權轉讓問題發生糾紛,在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都十分清楚的情況下,郴州中院有關審判人員將自己置身前郴州市紀委書記曾錦春的奴才地位,被糾紛當事人、曾錦春第28個幹兒子黃生福買通,顛倒黑白,枉法裁判,袒護黃生福。此後,身爲執行局長亦同爲曾錦春幹兒子的鄭建華執法犯法,違反憲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偷梁換柱、雇用社會渣滓強搶民財、貪汙執行款,嚴重侵犯了我的正當權益和我所投資公司的合法利益。
  對鄭建華等名爲法官實爲奴才和社會渣滓的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爲,李曉龍屍位素餐,放縱下屬,置我等合理合法、有理有據的申訴和異議于不顧,前後八次親自批准鄭建華等的違法執行行爲,使我所投資的公司遭受滅頂之災。
  略
  「苟利國家生死矣,豈因禍福避趨之。」溫家寶在當上中國總理之後曾經引用林則徐的這句話表明心迹,在我看來,對于郴州人民而言,爾等流氓法官是禍,除掉爾等則是人民的福,因此,爲了郴州人民的生死,爲了郴州大地的禍福,我願冒著個人生死,迎禍而上,與爾等決鬥。
  如果爾等還是有陽具之人,如果爾等體內還有點血的基本溫度,就不要回避,接受決鬥。
  關于決鬥的具體事項,彭某提出如下,供妳參考並期待得到爾等的答複:
  1 決鬥時間,在2008年12月中旬左右,因爲這時正是立冬季節,萬物肅殺,適合決鬥的氛圍;
  2 決鬥地點,選在郴州市最熱鬧的廣場進行,這樣方便千萬郴州人民觀戰;
  3 決鬥工具,可以徒手格鬥或用長刀、匕首;
  4 決鬥見證人,可以雙方各邀約20人左右見證,人數對等;
  5 決鬥結果,應以決出生死爲最終結論,無論生死,雙方自願接受,不受那擺設式的鳥法律的約束;
  6 決鬥過後,互不再追究。
  郴州55老人 彭北京

發表於 2009-3-21 16:18:54 | 顯示全部樓層

郴州官場重新洗牌,一平民「決鬥」158名貪官!

 

区区一个郴州就158名,都唔知数齐未?中国呀,我真为你而自豪!!!

發表於 2009-3-22 13:01:18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不关云和月 於 2009-3-21 16:18 發表 郴州官場重新洗牌,一平民「決鬥」158名貪官!   区区一个郴州就158名,都唔知数齐未?中国呀,我真为你而自豪!!!

加多個字就啱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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