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開到呢個程序,說明已經立咗案。
至於迴避問題,當事人(即女記者本人)同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根據刑訴法第三十條,檢察長嘅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嘅檢察委員會決定。
重有,「拘捕」,唔知究竟係「拘留」定「逮捕」,其證明標準都係低於審判標準,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嫌疑即可,所以拘捕本身唔可以說明司法程序一定唔合法(不過都有可能係徇私枉法,有證據證明嘅都可以起訴番佢)。
雖然公眾輿論好易偏向弱者個體,企喺女記者嗰邊,但係有時候問題都應該兩面睇,噉先會理性啲。刑法嘅一大原則就係「罪刑法定」,未落判決之前,邊個都唔話得邊個係犯罪分子,而審判嘅結果係睇證據嘅。
[ 本帖最後由 Jean 於 2008-12-17 11:43 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