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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cingsan 於 2008-12-14 19:14 發表 2008-12-14 09:51【on.cc專訊】內地近日再發生地方官進京拘捕記者事件,引起社會輿論嘩然。這一次發號施令的是一名地方檢察官,讓人們對內地司法亂象大開眼界。事緣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四名檢察官日前上京,以涉嫌 ... 如果連司法這一道社會公義的最後防線都難以信賴,這個社會還有甚麼公義可言?還有誰可以信賴?女記者追查檢察院人員干預案件,反而被告以「受賄,利用職務謀取利益」,人們不免擔心,事件會不會又是一樁濫用公權力打擊報復,企圖掩蓋司法腐敗的事件。
早就冇啦!
既然開到呢個程序,說明已經立咗案。
至於迴避問題,當事人(即女記者本人)同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根據刑訴法第三十條,檢察長嘅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嘅檢察委員會決定。
重有,「拘捕」,唔知究竟係「拘留」定「逮捕」,其證明標準都係低於審判標準,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嫌疑即可,所以拘捕本身唔可以說明司法程序一定唔合法(不過都有可能係徇私枉法,有證據證明嘅都可以起訴番佢)。
雖然公眾輿論好易偏向弱者個體,企喺女記者嗰邊,但係有時候問題都應該兩面睇,噉先會理性啲。刑法嘅一大原則就係「罪刑法定」,未落判決之前,邊個都唔話得邊個係犯罪分子,而審判嘅結果係睇證據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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