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早就叫捉夜猫?唔系啩~
睇咗华硕事件,我真系觉得好意外啊!
唉~唔知道系咪痛心呢。
http://news.163.com/08/1030/18/4PH7SH6B000121G3.html
"华硕门"当事人谈维权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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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硕维权中文网
核心提示:女大学生黄静向华硕电脑公司维权,被华硕以敲诈勒索罪报案,致使被羁押10个月,目前检察院已下达国家赔偿认定书。29日,黄静的代理人周成宇,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做客网易新闻,对此事件作出解读。
近日,有媒体披露,女大学生黄静及其代理人周成宇控诉,华硕电脑公司使用工程检测用CPU蒙骗消费者,并以敲诈勒索罪报案,致使黄静遭羁押10个月,目前检察院已下达国家赔偿认定书。这场消费纠纷究竟是怎么回事,消费者黄静维权为何引发10个月羁押生活?带着这些疑问,网易新闻访谈见到了当事人的一方——黄静的代理人周成宇,并向华硕公司进行了解和接触。同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家赔偿法》起草人之一马怀德作客网易新闻,对这起新闻进行了解读。
背景情况:谈判进行到2月15日,黄静提出,按照华硕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这笔赔偿将用于成立反欺诈基金会。
周成宇(黄静代理人):我们不会让这个钱到手,这个钱是由华硕公司自己出资、自己管理,钱不会到我们这里来。我们在网上已经公布过几段录音录像,我们不会有任何个人得利,我们不要华硕给一分钱。那些不支持和不理解的人他们所说的就是「你狮子大开口啊?五百万美金,你以为你是美国人啊?」就是这样的论点,我相信大家可能也看到了。真的,我觉得很悲哀。咱们暂时抛开维权基金不说,就黄静自己想要500万美金,何错之有?何罪之有?正是由于中国现在在消费维权方面的立法问题,这些厂商的利益完全因为法律而动摇,就算他违法、就算他欺诈了,他得到的惩罚是什么?没多大惩罚,它完全不在乎。而消费者这边呢?你费很大劲争取到的利益是什么?挽回的权益是什么?没有什么可挽回的。
背景情况:至此,黄静一方正式向华硕公司宣布终止和解谈判,并决定于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3月6日,华硕公司连打14个电话,邀请黄静次日来公司继续谈判,此后的事情大大出乎黄静和周成宇的预料。
周成宇(黄静代理人):到3月6号晚上,郑威最后一次打电话给黄静,说,明天你一个人来,不要带别人,你把那台电脑带着一起过来。第二天,黄静没有带电脑,带着我去了,我们俩一进华硕公司,华硕公司的品牌总监郑威向我们出示了一个华硕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授权,说我现在代表公司,你们不就是要500万美金吗?那这个事情不用再谈了。中间还有一个小插曲,最开始我们才进会议室时他们还挺客气的,但当时大家都没谈到正事儿上,就是打个招呼,这时候外面有一个华硕的工作人员推门进来,以前我们在里面谈的时候从来都没有人推门进来,这次就是直接推门,敲都不敲,推门进来以后说,郑总,你的客人到了。郑威听了这句话,这肯定是一个暗号,马上态度一下就变了。说「对不起,你们还是要500万美金,那这个事情我们不用谈了。」然后从包里拿出一张授权,说这是公司对我的授权,我全权处理此事,我们不用再谈了。然后我和黄静起身离开,我们走,走到电梯口,就是一群警察,前后包围。
背景情况:随后,黄静和周成宇二人被送到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关押,据周成宇说,他们当时也曾向警察出示过证据。
周正宇(黄静代理人):警察看到了,警察把我这张光盘给掰了,但黄静又拿了一张出来,我们开始在刑警队这边,后来刑警队那般又来新的人调查这件事情,黄静那张光盘他们是看了的,那是没有问题的,看了看了呗,一样的抓,一点儿用都没有,华硕可以提供虚假证据,在这么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它都可以跟警察说我们从来没修过,好厉害。
政法大学副校长谈「华硕门」维权事件
网易新闻:黄静她们在维权方面提出500万美金的要求恰不恰当?以及华硕认为应该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他们刑事责任的这点恰不恰当?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一般来讲,维权的要求取决于她受到损害的程度,以及她对这个损害的基本判断,比如黄静认为她遭受了这么大的损害,价值500万美金,她提出(赔偿要求)也未尝不可,更何况她只是提出而已,是不是能够得到满足,最后能不能达成一致,一般我们要看双方最后谈判的结果,要看民事法律关系、证据等等,但我想,对消费者来讲,她提出任何要求都是可以理解的,为什么?因为她是消费者,她对她自己遭受到的伤害有自己的判断,有时候我提五百万美金目的是为了提一个高价,我知道你会还很低的价,所以我不可能在刚开始就提五万或者更少,所以对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所提出的各类要求,我觉得是可以理解的,你不能把它看成是一种要挟、一种讹诈、敲诈。
网易新闻:她说如果你不达到我的赔偿要求,我就把你造假的事儿公布到媒体上,这算不算要挟?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你不能说我管你要500万美金,你就认为我是敲诈勒索,从而报案,通过司法的方式加害于我,这就变成你利用公权力、启动公权力,为你个人的商业利益服务,你为了减少赔偿额、为了不赔偿,甚至报复消费者维权而随意动用国家公权力,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我觉得华硕本身做得就不是很妥当。所以在处理消费者维权的问题上,本身是民事法律关系,就应该交给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不应该随意动用公权力,比如报警或找检察院、公安局立案,我认为这种方式是不妥的。
网易新闻:一些站在华硕这边的网友认为这个女孩子还有她的代理人在跟华硕谈判过程中使用了录音、录像全程记录的方式,他们觉得这不像一般正常消费者维权的方法,似乎准备得非常妥当,所以大家就怀疑她的动机,您觉得在动机方面有没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对事件的性质有没有构成影响?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我觉得也没有问题,商业谈判,尤其在跟一个强大势力进行不太对等的商业谈判过程中,我动用一些法律并不完全禁止的手段,比如录音、录像,法律也没有完全禁止的,它能不能作为证据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但在我们进行商业交易的过程中采取这种措施无可厚非,所以你不能因为她做的准备更充分一些、想得更周到一些,你就认为她构成了犯罪。
网易新闻:海淀检察院做了国家赔偿的决定,是否意味着承认gung on bou门扣押是错误的?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家赔偿重点在于救济受害人,而不关心侵权机关是不是违法、是不是有过错、是不是做错事情。至于谁应该对这个损害承担责任呢?说得直接一点,国家要对这个损害承担责任,因为公检法司动用国家机器对他采取的追诉措施,这是国家意志,所以国家要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具体落实到哪个机构头上,实际只是那个机构代表它去履行责任,比如检察院或者公安局,只是履行赔偿义务的其中一个环节,真正的钱是要由国家出,因为钱是要由国库支付的,体现的也是国家责任,所以我们把国家赔偿法叫做国家赔偿法,不叫国家机关赔偿法,因为机关只是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任务,真正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网易新闻:他在履行司法职权、作出判断的过程里,被举报人一定要被限制人身自由吗?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当时公安机关为什么要采取批准逮捕的措施,那就意味着检查机关和公安机关都有共识,都认为构成了敲诈勒索,所以建立在这个认识基础上,他们只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且我们国家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采用羁押的方式,所以我们的取保候审率和监视居住这些不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举措采取得很少,大部分还是采取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因为有时候怕(被告人)串供、怕逃跑。
网易新闻:一般对羁押时间有没有限制呢?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应该说有一定限制,但这个限制不是很死,没有严格的确定,有时候限制刑事拘留14天,但如果证据不齐,退回侦察的又可以延长,同时批准逮捕也是这样,批准逮捕之前如果你认为侦察的证据不足,你可以退回刑事侦察机关继续侦察,这样来回折腾,就会把原来的三四天或者两个月三个月无限延长,最后延长到29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