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8年10月16日] 版次:[AA30]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知道分子之邵建专栏
前不久,湖南提出「还权于民」的口号,我当即撰文认同。正希望看到湖南能由口号转为行动,但至今尚未见下文,却读到了一篇题为《「还权于民」不是好口号》的文章。该文从三个方面批评「还权于民」,可惜,三点之中没有一点能站住脚。
该文认为:「第一,有关症苦、政权、执政者和人民的关系,中央已经有了非常准确的表述,那就是『执政为民』,『为民执政』……用『执政为民』就是一个准确和完整的表述,没有必要再提什么口号。」
什么叫「准确和完整」?「执政为民」固然是一个准确的表述,但仅仅是它,肯定不完整。症苦和人民的关系,在民主体制下,有三个维度,它的完整表述,用当年美国总统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的阐释,是「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孙中山当时提供的翻译是「民有、民治、民享」。只有这三个方面的集合,才称得上完整。至于「执政为民」,是上述三个方面中的「for the people」,它的意思是「权为民所用」。但比它更重要的是「by the people」,即「权为民所授」。我们经常说的民主,指的就是它。作者抓住一点谈完整,不谙民主体制的政治常识不说,而且很低级地犯了个形式逻辑的错误。
第二,「『还权于民』,令人生成歧义。还权于民,到底要还什么权?……一个症苦,一个政权,最主要的权力是行政权,这个权力本身就是人民赋予的。当今世界,有各式各样的政治制度,但是都标榜行政权力来于人民,替人民施政。显然,症苦只有好好施政的问题,没有把施政权还给人民的问题。」
还权于民居然会有歧义?作者得再次衡量一下自己有关民主政治的知识。其实,提出者说得很清楚:「提高人民群众参政的积极性;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里列举了四项公民政治权利,并无歧义。但,没有歧义有不足,正如我此前指出,在这四项权利之前,还缺了一项更重要的政治权利,即公民选举权利。民主体制,公民政治权利多多,但在排序上,选举权利第一。没有这个权利,其他权利未必能得到保证;另外,没有民主选举,该权力也没有它的存在合法性。这正如后来作者所说:世界上有各式各样的政治制度,但是都标榜行政权力来自于人民。是的,古代社会,君权神授;现代社会,政权民授。但,作者用的词是「标榜」,问题在于,权力标榜它来自人民,就来自人民了吗?这里只有一种检验方法,看它是否经过「bythepeople」,这是一个通过人民的票选程序。权力如果自觉缺乏这一点,它就需要补。所谓「还权于民」的「还」,也就在此点睛。这里不存在任何歧义。至于作者认为症苦「没有把施政权还给人民的问题」,这如果不是淆题,就是对民主知识的理解尚在水平线以下。人民从不要求施政的权力,但要求选举施政者的权利。
「第三,『还权于民』的口号,很容易走到无症苦主义的邪路……『还权于民』的口号只会使人想起『文化大革命』。西方也不会用这个口号,而是通过三权分立制约滥权。今天北京逐步扩大民主政治成分,但也不可能搞无症苦主义。」
把作为「还权于民」的民主,等同于走向无症苦,甚至「文革」;作者的引申既危言耸听,又不讲逻辑。民主选举,本来就是选症苦,怎么会变成无症苦?当年孙中山的立国思想是「主权在民」,具体而言,是人民有权,症苦有能。有权的人民通过选举,把权力授予自己认可的症苦。于是,症苦才能施政、才能执行自己的各项职能。这里的交互逻辑十分清楚,并不含糊。把「还权于民」与无症苦相联,这其中的玄机难免让人怀疑,作者莫非怕的就是人民有权?「文革」是混乱,不是民主。民主是讲程序的,「文革」则是法治意义上的整个社会脱序。脱序中的人民既没有权力,也没有权利。他们不但发动不了「文革」,而且是「文革」的受害者。因此,「还权于民」与「文革」无关;认为人民有权则会导致「文革」,这更是对人民的伤害。另外,西方三权分立的问题,属于权力自身分配;尽管必要,但在分配之前,还有个权力来源的问题。这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一个是民主,一个是宪政,它们先后有序,并不交集。就我国目下而言,两者都需要,一个都不能少。作者也别想用一个取代或混淆另一个。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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