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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由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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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FB2D3FD8A4E2A3264825647C0030A9E1/56216FCC9777BDC448256541000898D4?OpenDocument
1999年12月31日獲指定為根據本條例第6(1)條增補的公眾假期(見1999年第191號法律公告)。
[第3及6條]
公眾假期
(a) 每個星期日; (b) 1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c) 農曆年初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d) 農曆年初二(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e) 農曆年初三(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農曆年初一的前一日); (f) 清明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g) 耶穌受難節; (h) 耶穌受難節翌日; (i) 復活節星期一; (j) 勞動節,即5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k) 佛誕,即農曆四月八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l) 端午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m)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即7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n) 國慶日,即10月1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
(o) 中秋節翌日(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中秋節當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p) 重陽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翌日)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指定取代該日的另一日;
(q) 聖誕節(如該日為星期日,則改為聖誕節後第二個周日); (r)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