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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水無大礙] 如今能持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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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8-9 14:30: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题目有少少和尚味,有怪莫怪。大家温下书先:

http://bbs.cantonese.asia/viewthread.php?tid=10616

發表於 2008-8-9 14:38:03 | 顯示全部樓層
應該可以嘅!
發表於 2008-8-9 14:59:46 | 顯示全部樓層
學習中
發表於 2008-8-9 22:54:17 | 顯示全部樓層

所以我鍾意吹水坊~~~~~

 

各位,星星哥哥同大家溫故而知新啦,學嘢啦~~~~~

 樓主| 發表於 2008-8-24 15:26:57 | 顯示全部樓層
好多人冇嚟签名噃!唔通、唔通系咩?
 樓主| 發表於 2008-9-8 02:00:30 | 顯示全部樓層
有啲人嘅理解能力有障碍?抑或系冇睇过版规?
發表於 2008-9-8 15:00:59 | 顯示全部樓層
因所發佈帖子內容可能引起之法律糾紛及法律責任,一概由發帖者本人承擔。------------呢句話,作用唔大,平台係你提供的,想完全甩身係冇可能的!
發表於 2008-9-8 19:53:5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帖由 cingsan 於 2008-9-8 15:00 發表 因所發佈帖子內容可能引起之法律糾紛及法律責任,一概由發帖者本人承擔。------------呢句話,作用唔大,平台係你提供的,想完全甩身係冇可能的!

 

依照信息產業部《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同其他相關條例,網站主辦者有義務接受互聯網行業主管工作部門嘅監督與管理。

網站主辦者對明顯違反國家法律(包括侵犯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嘅言論信息有義務作出處理,對相關人員作出警告,必要時應配合有關部門對違法者進行查處。

所以對於網站主辦者,如果盡到善意監管義務,係可以免責嘅。

發表言論者,無論點,一旦違法行為畀舉報或者控告,並且符合法定條件,都將畀追究相應嘅法律責任,受到相應嘅處分或處罰!

 

以下附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樓主| 發表於 2008-9-11 00:29:45 | 顯示全部樓層
鸡唔见鸡背脊,自己执生啦!
發表於 2008-9-11 13:12:59 | 顯示全部樓層

有样0野叫执行难~~网络唔系实名制~~~要追究难~~~所以网站方难免被处罚

發表於 2008-9-11 13:16:36 | 顯示全部樓層

另外,搬0甘多法律上来无用架,XX当无到~~~

 

 

整部宪法上来研究下~~~睇下有几多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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