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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6日 0:00南方都市报报道(见习记者饶智)在香港台插播广告不算违规?昨日,南方影视传媒集团相关负责人这一表述引起各方反弹。不少市民认为,广告插播经常不顾读者感受。而针对国家**禁止有线电视转播时插播广告一事,广东省广电局宣传管理处负责人回应:「香港台根本不在此《通知》管理范围之内。」国家**日前发布通知,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广告。南方影视传媒集团广告总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该通知时表示,因广东已向香港无线支付版权购买费,香港台插播广告不违规(详见本报昨日报道)。这一说法引起不少读者不满。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班的曾先生表示,广东省开通有线电视以来,插播广告的事情就经常发生,他和朋友们都非常讨厌。为此,他曾多次拨打消委会投诉。「插播的时候经常不顾读者感受,节目内容尚未播完就被插播广告,完全是侵害消费者权益。」对此,广东省广电局宣传管理处处长赵平回应称:**这一通知只针对境内媒体,香港台不在此通知管理范围之内。「这次国家出台的通知主要是针对边远山区、乡镇,广州、深圳等大城市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赵平解释说。赵平介绍,境内媒体和涉外媒体管理制度完全不同,全国只有广东省、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和部门外国人居住区授权可落地一部分境外电视节目,其中广东省可以播放9个香港台的节目。香港台落地广东时跟相关部门签订协议,约定了插播广告的具体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形式,「插播广告完全是双方的商业合作。」(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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