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樹芬,黔中甕安玉華鄉人也,年十五(七),入縣癢(庠),聰慧好學,性仁孝,師長特見愛。
夏,五月,芬與縣令侄王嬌共赴秋闈,嬌索題,芬不予,怒,由是有隙。
六月一日,晚,嬌與市井之友二喚芬至甕安西門河畔責而姦殺之。十二時,嬌告芬兄曰:汝妹躍河自殺身亡。芬兄等輩星夜探視,大疑,擰之縣獄。次日十二時,縣吏未錄文卷而縱之,並宣言曰:彼乃自殺。
明日,芬親友上書請屍檢,縣吏不聽。二十三日,芬叔嫂爭訟衙門,縣吏重摳(毆)之,並碎其妻發。出門首,無賴數輩忽至,復摳(毆)仆地而去。未幾,叔歿。民悲而弔之。
時縣吏畏其姦發,乃數譴刑警、無賴毀屍,晝則明奪,夜則暗取,傷人者數武,然終不諧。
後數日,諸學童至縣衙請願,令長復譴警卒持槍械驅之,殺傷數人。民暴怒,圍而焚之。
群守聞之,急派員發近縣兵卒數千霄禁。
民曰:甕安貪賂橫行,官吏貪暴不法,民不聊生,日積月累,遂至其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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