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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當我遇上唔講法理嘅法官【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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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5-23 06:48: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當我遇上唔講法理嘅法官,


  好多人聽見「律師」兩個字,就馬上同「滔滔雄辯」、「伶牙俐齒」劃上等號,但查實唔係個個律師都咁talk得,況且有時就算係金牙大狀,如果遇着個糊塗官一樣都無用武之地,就好似太監食偉哥咁。

有 次個客被條咖啡佬捉亂過馬路,捉佢果陣條撚樣咖啡佬係話佢「無使用交通設施過馬路」。個客當時趕住返工,仲被條仆街阻住哂,真係想執條撚樣一劑,但捻捻吓 人哋都有老母生,大熱天時仲要着件馬騮衣服响條街到做D咁撚無聊嘅工,不禁憐憫之心頓生,無同佢計較,否則個客份人其實有小小燥狂,分分鐘搞到人哋出血就 無謂。

過咗幾個月,個客收到張傳票,上邊竟然係告佢「喺交通燈15米以外地方橫過馬路」,再查吓道路交通條例呢條罪最高可以罰成皮嘢,佢 就同我傾點做,我就話通常D最高刑罰梗係有咁高寫咁高,用嚟阻嚇吓D市民,唔通你去超市偷包紙老底,個官就判你十年監咩(Theft Ordinance入面撻嘢最高係踎十年)。本嚟對呢種根本無物得駁嘅嘢無咩興趣,不過見同個客情如手足,friend過打band就免為其難幫吓手。

單 嘢响裁判署審,同個客朝早去到,成個庭都係審呢類芝麻綠豆嘅濕碎嘢,坐响上邊個Mag仔(裁判官)四十到尾,嗰頭光咗大半,我心諗﹕「你條友九乘九都係 practise唔慌successful先至要坐响度審埋D雞碎案,否則閒閒地都去地院坐,使做Mag仔。」頓時輕蔑之心大起,個客又好似同我有心靈感 應,望住個官滿面不屑,十足十陳冠希望住班狗仔隊咁,真係想星巴佢。

等咗廿分鐘,到我哋單嘢,個clerk仔讀完條控罪之後,就問我個客認唔認罪。我就起身開始玩嘢,事後檢討我最大嘅錯係當咗個度係High Court with a jury。

「法 官閣下,响未答辯之前,我想向法庭指出喺被告人案發當日被有關嘅交通督導員截停果陣,交通督導員係以」無使用交通設施過馬路」呢條控罪去票控佢,同依家傳 票上邊嘅控罪完全唔一樣,我相信法官閣下會同意按慣常的刑事程序,有關的執法人員係有責任正確咁向被捕人士宣讀出佢被捕嘅理由,所以本案個位交通督導員的 錯誤响程序上有好大問題。」

點知個盲官黑帝笑笑口答﹕「但係你都要明白,佢地無可能熟讀每一條法律,咁嘅情況係可以理解。」

「錯就係錯,乜撚嘢叫做可以理解,枉你條仆街做法官,物做撚到你咁求其。」我心諗。

於是迫不得已,我唯有出殺手鐧﹕「法官閣下,我另外希望法庭注意一點,就係傳票上邊寫被告响交通燈15米以外過馬路,但似乎交通部並無任何資料去支持呢條指控,我相信法庭唔會否認控方有舉證嘅責任(burden of proof)。」

「你想佢哋去度呀?」條粉樣大惑不解咁問。

「喂,你讀屎片架? Day one都知prosecution has to 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啦,駛唔駛我教你點做官呀? 撚樣!」我心諗。

「咁你當時係唔係响現場,唔睇交通燈過馬路呀?」佢問我個客,「係咪得囉。」

我 當時有個衝動想plead no case to answer,因為根本無證據顯示個客過馬路個位離交通燈有15米咁多(事後我去睇過案發現場發現真係多過15米),咁仲告物七嘢。但我又驚個狗官叫 adjourn,然後走去揾人度,度到多過15米咁咪捉蟲,隨時會輸堂費(根據Costs on Criminal Cases Ordinance,叫控方證明埋D無謂嘢就有可能要比堂費)。我望吓個客,見佢又好似唔想玩咁大,唯有打退堂鼓。

「你仲有咩講?」擺明就判咗個客有罪。

「我希望法官可以考慮被告從來無任何同交通或使用道路有關嘅刑事記錄…..」

「呢D嘢喺唔會有記錄」被個狗官窒到應一應。

「另外,响今次事件入面,被告嘅行為並無對其他途人或道路使用者構成任何危險,又或者做成任何破壞……」

「梗係啦,如果唔係就唔係告呢兩條。」

最後個客被個狗官罰咗HK$100.00,佢條氣就唔多順,不過佢都無俾面色我睇,因為我自己又點會怪我自己呀,對住呢種坐咗Mag Court咗到生根,呢世都唔慌有得升狗官,就算揾清洪出馬,個戰果可能都差無幾,唯獨是清洪可能會玩上訴,最後打甩。

成件事令我最驚訝嘅,係居然一個咁無legal sense嘅人都可以做法官(因為法律最重要講嘅係程序),正如無腦嘅居然係政府班AOEO,真係大撚鑊,好彩佢係Mag仔,仲係每三年同政府續次約果種,倘若比佢坐喺High Court就仆街死得人多囉!

[ 本帖最後由 gzshuzha 於 2008-5-23 06:49 編輯 ]
發表於 2008-5-23 09:56:09 | 顯示全部樓層

原來呢單係HK嘅CASE。。。HK係英美法系,應該好重視程序同埋證據架。。。。都會出現噉嘅情況??費解~~~

而家內地立法都經已好注重程序~「打官司即係打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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