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是迫不得已,我唯有出殺手鐧﹕「法官閣下,我另外希望法庭注意一點,就係傳票上邊寫被告响交通燈15米以外過馬路,但似乎交通部並無任何資料去支持呢條指控,我相信法庭唔會否認控方有舉證嘅責任(burden of proof)。」
「你想佢哋去度呀?」條粉樣大惑不解咁問。
「喂,你讀屎片架? Day one都知prosecution has to 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啦,駛唔駛我教你點做官呀? 撚樣!」我心諗。
「咁你當時係唔係响現場,唔睇交通燈過馬路呀?」佢問我個客,「係咪得囉。」
我
當時有個衝動想plead no case to
answer,因為根本無證據顯示個客過馬路個位離交通燈有15米咁多(事後我去睇過案發現場發現真係多過15米),咁仲告物七嘢。但我又驚個狗官叫
adjourn,然後走去揾人度,度到多過15米咁咪捉蟲,隨時會輸堂費(根據Costs on Criminal Cases
Ordinance,叫控方證明埋D無謂嘢就有可能要比堂費)。我望吓個客,見佢又好似唔想玩咁大,唯有打退堂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