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社会民生 作者:
冯寅锋 原创 浏览量:
146
发布时间:2009-10-14
版次:GA08 版名:广州读本 政务 稿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户外广告整治是城市管理的难点,广州作为特大城市更不例外。最近,由广州市政府整治户外广告引出的话题备受外界关注,面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的采访,广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苏泽群「实话实说」,详解了户外广告新政。本报在此刊发部分对话内容(有删减)。
本报记者 冯寅锋 实习生 陈文才 摄(资料图片)
你在人家住所视野范围内设一个晚上光芒四射的广告牌,谁会愿意?
既然你使用了公共空间并且由此带来收益,那么就应该对公共空间给予一定补偿。
如果有人投诉你衣服上的广告侵犯了别人的权益,或对公众利益构成影响,政府就有责任去管你。———苏泽群
提要
户外广告整治是城市管理的难点,广州作为特大城市更不例外。最近,由广州市政府整治户外广告引出的话题备受外界关注,面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的采访,广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苏泽群「实话实说」,详解了户外广告新政。本报在此刊发部分对话内容(有删减)。
整治原因
户外广告比较混乱,最典型是乱搭乱建
记者(以下简称「记」):广州为何要整治户外广告?
苏泽群(以下简称「苏」):首先是因为广州的户外广告比较混乱,最典型就是乱搭乱建,广告牌被风吹倒致人死伤的事件已发生过多次,灯箱广告牌光污染引发市民投诉近年来也不断。以前管广告是多头管理:工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管广告公司注册登记和广告内容的审批,而户外广告是否按规划搭建、有无到期等基本上管不到。违法广告不是工商局负责拆的,而是由城管去拆,但城管又不知道哪个广告是违法的、哪个广告已到期……这样的管理模式注定了有监管漏洞。加上据说户外广告这个行当违法成本低、收益可观,铤而走险违法经营广告的现象自然屡见不鲜,我们也一直把广告的行政审批监管当做领导干部防腐败、防糖衣炮弹的重要领域。
去年张广宁市长带队去北京学习奥运会经验,其中一个内容就是户外广告整治与管理。回来之后我们统一了一套户外广告点的管理制度:城管牵头做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批,确定下来哪个地方可设置广告,规划好了之后由城管去公开招标拍卖。
而对于违法广告的整治,我们也是坚持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绝对不是乱来:政府首先出一个公告,之后城管局再按政府公告组织调查,将涉嫌违法的广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果广告业主能证明是合法批准了的,那我们就允许其经营到合法期限结束。反之,认定属于违法的,我们就给一个期限动员其自己拆除,或者我们协助拆除。从去年起我们一共整治了五批,拆了几百块违法广告牌。据我了解,强拆的基本没有,说明各方面均接受整治违法广告。
记:但不少人还是认为,霓虹灯和广告牌等,是现代工业社会城市文明的标志,这样很漂亮,非得整齐划一吗?
苏:这是阶段性的审美追求。工业化初期,许多人喜欢到大烟囱、高压线塔前照相留念;改革开放初期,人们又对霓虹灯多的地方流连忘返;现在不同了,社会已进入追求环保、低碳排放的时代,人们向往的是绿色、生态、自然的风光,你在人家住所视野范围内设一个晚上光芒四射的广告牌,谁会愿意?我认为,既然是公共场所就应该把「共同美」和「自然美」放在首位,不能无序,不能为了广告商的利益而牺牲公众的利益。去年我到巴黎学习培训期间,专门留心了那里的「光亮工程」,我发现塞纳河两岸的灯光都是有管制的,基本没有广告牌,游船开到哪里,灯光才照射到哪里。我相信,总有一天,我们的认识和管理水平也会向这个方向发展。
利益分配
拍卖收入40%归政府是管理成本,并非与民争利
记:户外广告的设置涉及到公共物权或者私人物权,现在由城管部门统一拍卖,城管部门在拍卖活动当中是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是委托人还是权利人?
苏:拍卖户外广告位置,如果业主是公有物业,拍卖所得纳入财政,用于城市公共管理和户外广告整治,这点大家没什么争议。拍卖户外广告如果涉及私有物业,主要看业主的意见,业主不同意拍卖,绝不强制拍卖。在规划认可的前提条件下,也就是说规划认为这个位置可以设置广告,那么城管就跟物业的业主(私人)签订合同,私人委托城管来拍卖他的广告位,其中拍卖收益的60%归业主,其余40%归城管,这应该是一种合同委托关系。
记:私人物业由城管部门去进行拍卖,并且要收取40%的费用。为什么要收40%?这40%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费用,是佣金还是其他什么?
苏:为什么私人权属的广告位拍卖收益不是100%归私人?因为户外广告与其他广告不同,除了广告所从属的物业本身,还必须借助公共空间才能产生效益。比如一个私人权属的广告位现在拍卖到6000万,但如果规划不允许其设置广告的话,这块物业就没有广告收益,所以不能将拍卖所得完全看做是属于业主的,而是与公共空间结合所产生价值的体现。而公共空间属于公众,政府只是代表公众取得其中的权益,并将这笔钱专款用于特定公众利益的管理工作。
至于为何收取40%?上位法没有这个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也没有相关规定,我们只是借鉴别的城市的做法,在各个利益方都接受的前提下去尝试,并以合同的方式来具体约定。城管部门算过一笔账,从前期介入,建设、规划、拍卖、质量和安全监督、后续管理,这一系列的整治行动开支大约占四成。
记:由政府拍卖并且收取40%费用,这很容易让人觉得政府在与民争利。
苏:户外广告的价值并不仅仅是设置广告发布点的物业价值的体现,而是可设置广告的物业加上公共视觉所产生的价值。既然你使用了公共空间并且由此带来收益,那么就应该对公共空间给予一定补偿。而且,通过政府的规范、拍卖等公开透明程序,户外广告的价值大大提升了,建筑物业主的收益也增加了。以前政府收60%,现在只收40%,以后管理成本降低了,这个比例还可以再降低。至于利益分配,其结果是,涉及的三方,即物业业主、代表公众管理方的城管部门、广告公司,按照新的管理方式,物业业主的收入增加了,政府管理费用有来源了,广告公司的利润上升了,这样的结果,能说与民争利吗?
记:如果广告位符合规划等条件,我可以绕开城管自己委托拍卖行拍卖吗?
苏:现在并没有说不允许,以前也允许这么做,因为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产生的纠纷也很多,这次整治才提出由城管部门公开拍卖。以前之所以有纠纷,最普遍的问题就是合同签了,广告挂上去了,但是业主拿不到钱,最后不得不起诉广告商,请求帮他追钱。
我们从2008年7月份开始按新办法统一整治,视觉环境改善了,非但没有业主反对,反而举双手欢迎,因为他们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增值。公众也支持,至少他们的公众空间视觉权得到了保障。反对的是部分广告代理商,因为他们的成本提高、运作公开透明了,「一本万利」的好日子难以继续了。所以说,对于整治户外广告,我们信心很足,腰杆很硬,心里很坦荡。
记:收40%有法律依据吗?
苏:如果有明确法律依据,就不会有人写信或在媒体上批评我们了。作为分管的副市长,希望上级能制定一部明细的管理法规,让我们依法办事。
公共视觉
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对保护公众利益有正面作用
记:按照我们对《物权法》的理解,私人物业上的广告位是否做广告,这个权利应该是物权的附属权,跟政府有关系吗?
苏:有关系,所以才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因此,公民及法人对其所有的建筑物等私有财产享有使用、处置等权利,但应当按照建筑物原有规划的功能正常使用。在未获有关部门规划和批准时,任何公民或法人的建筑物是不具有搭建、构筑户外广告的功能和资格,否则属于违法搭建行为。
记:举个极端一点的例子,如果我在自己的衣服上印广告,这会侵犯公共利益吗?政府也要管?
苏:我知道凡是发布广告都是要到工商部门审查、登记的。你说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政府不会去管。但是,如果有人投诉你衣服上的广告侵犯了别人的权益,或对公众利益构成影响,政府就有责任去管你。
记:在楼面刷个广告,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哪些影响?
苏:至少有视觉上的影响,我们一直在整治的「牛皮癣」就是这样,因为这是公共空间。如果你在自己家的房间里面乱涂乱画或者乱张贴,政府是不会去管的。
记:有些广告牌大家会觉得很美,有些会觉得是种视觉污染,如何判断呢?
苏:每个人的看法的确是不太一样的,所以要进行公示,有些甚至要听证,大多数人没有意见才能做。这方面广州做得很规范、科学,不是我说怎么样就怎么样,必须投票通过才行。回应你前面讲到的,不能把户外广告跟在衣服上写字、做广告来类比。
记:在我们的采访当中,不少人提到「空间视觉权」,你怎么理解?
苏:空间视觉权是很有讨论价值的一个名词。拿户外广告来说,业主或者广告商可能会觉得,我在这儿竖一个牌子影响谁了?关谁的事?但事实上有不少就影响了他人,信访部门这样的投诉很多。比如楼下弄一个很大的灯箱广告,一到晚上就亮了,必须把窗户遮得严严实实才能睡着,这种情况就是侵犯了人家的空间视觉权。
空间视觉权理论上属于所有的人,所以往往2/3以上认可才能做。此外,法律还保障少数人的利益,假如证实1/3的人权益受到侵害,那么即使2/3的人拥护,业主还得要给受侵害人补偿才行。从这个角度来说,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对于保护公众利益有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