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之一百八十二 : 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本帖最後由 香江白丁 於 2013-2-6 09:36 編輯以下句子不時充耳:
1. 持保留意見 (to reserve one's views)
2. 保留法律追究的權利 (reserve the right to pursue the matter through legal channels)
3. 我會保留追究你的權利 (I reserve the right to a lawsuit)
拙帖之五十四曾提及「保留」一詞。
查互聯網字典http://hk.dictionary.search.yahoo.com/,英文 to reserve one's views,中文譯作「持保留意見」。不才真的有些糊塗,英文 to reserve one's views 的意思,是否要表示:「我有意見(view),但保留(reserve)起,暫不發表」呢?
中文「持保留意見」。不才就更不明白。若說持「保守」意見,即所持意見「不偏激」,大家易懂;但甚麼是「持」、「保留」?「持」不是近乎「保留」嗎?
愚以為,英文 to reserve one's views 的意思是「暫不發表意見」(不理本身是否已有意見),中文或可翻譯為「不予置評。」(見拙帖之五十四)
此帖更想討論的,是句2和3。不才想問,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須否事先向受追究者聲明?不向受追究者宣稱「保留法律追究的權利」一句,就保留不了追究權利嗎?
對人講「保留法律追究的權利」,句長意散,不如講句簡單而有力的:「我考慮控告你。」然乎? 「保留法律追究的權利」,其實係恐嚇,要你收手,收口;
而[我考慮控告你]呢句,法律追究嘅可能性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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