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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故傳聞] 清代的黃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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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12-19 04:54: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清代設立在現在海珠區琶洲街黃埔村的黃埔港,是廣州對外貿易的港口,在清代對外貿易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特別是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關閉江海關、浙海關和閩海關,僅留粵海關對外貿易之後,在某種意義上說,黃埔港成爲中國對外貿易的唯一重要港口。本文擬就黃埔港建立、貿易情况及其職能作一闡述。

  一、黃埔港的建立

  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政府實行開海貿易政策,在江蘇、浙江、福建和廣東設立江海關、浙海關、閩海關和粵海關進行和管理對外貿易。到了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由于發生洪任輝事件,清政府下令撤銷江、浙、閩三海關,規定:嗣後口岸定于廣東,??“番商將來只許在廣東收泊交易”〔1〕。于是,偌大的中國海上對外貿易集中于廣州一口進行,而且延續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長達83年之久。

  粵海關共設七總口和75處小口。七個總口包括省城(廣州)大關、澳門總口、烏坎總口、庵埠總口、梅菉總口、海安總口、海口總口。省城大關下設11個小口,又稱挂號口,即總巡口、行後口、東炮臺口、西炮臺口、佛山口、黃埔口、紫坭口、市橋口、江門口、鎮口口。

    黃埔挂號口,設在番禺縣黃埔村(今廣州市海珠區琶洲街黃埔村)。此口設有黃埔稅館、夷務所、買辦館和永靖營等機構管理對外貿易。整個挂號口設置書吏、家人、巡役、水手等辦事人員,幷配撥一定經費作爲工作的開支,由清政府的稅收庫銀中撥給。根據《粵海關志》資料列表如下,以見一斑。

  黃埔挂號口辦事人員管理費用簡表

  資料來源:根據《粵海關志》卷十六《經費》記載的數字推算編制。

  ??上表所列的辦事工作人員中,家人的權力最大,是海關監督派駐總口、大關和一些最重要的挂號口或稅口的官員。黃埔挂號口配置2名家人,是省城大關家人4名的一半,與澳門總口同等,足見清政府粵海關對黃埔挂號口地位和作用之重視。

  粵海關規定上述辦事官員的工作年限和交接日期。根據規定:書吏、巡役人員一年爲限,期滿即由粵海關監督招募殷實良民代替。書吏以每年六月初四日爲交接日期;巡役交接日期爲六月初八日。

  二、黃埔港的貿易情况

  黃埔挂號口雖然爲粵海關的一個小口,但它與一般小稅口不一樣,因爲它靠近省城大關,又處于廣州對外貿易出海的要衝,是廣州對外貿易的必經之地,因此成爲中外貿易最重要的港口。清政府規定,凡外國商船要來廣州貿易必須在黃埔港停泊,辦好納稅手續,才能進入廣州貿易或者就地貿易。所以,清代外國商船雲集黃埔港者數量很多。據統計,從康熙二十四年至乾隆二十二年(1685~1757年),西方國家來中國的江、浙、閩、粵四海關貿易的船隻共有312艘,其中到黃埔港的有279艘,占總數的89%。如果僅從粵海關開始統計外國商船的乾隆十四年(1749年)算起,至道光十八年(1838年)間,來廣州貿易的商船共5390艘,其中大部分是經黃埔港進入廣州的。從貿易貨值統計看,嘉慶二十三年(1818年),從黃埔港進口的商品貨值占廣州進口商品總貨值的87%。嘉慶二十四年至二十五年(1819~1820年),各占84%以上〔2〕。當時來黃埔港停泊進人廣州貿易的商船的國家很多,計有葡萄牙、西班牙、荷蘭、英國、德國、丹麥、普魯士、瑞典、意大利、奧地利、秘魯、智利、墨西哥、美國和東南亞一些國家,其中以英、美兩國爲多。如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來黃埔港停泊的外國商船共86艘,其中英國61艘,美國15艘,荷蘭5艘,葡萄牙3艘,法國、丹麥各1艘〔3〕。不難看出,當時黃埔港對外貿易是一片繁忙景象。

 ????與此同時,中國出海貿易的商船也是從黃埔港出海的。據不完全統計,從康熙二十三年到乾隆二十二年(1684~1757年)的74年期間,從中國開往日本去貿易的商船共3017艘,其中相當大部分是經黃埔港起航的〔4〕;乾隆二十二年至道光十八年(1757~1838年)的82年間,開往日本的商船共800艘,大部分也是從廣州黃埔港開出的。道光九年(1829年)從黃埔港開往新加坡進行貿易的商船5艘;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從黃埔開往暹羅的商船有82艘,開往越南西貢港口有30艘,去福發的16艘,去順化的12艘,去其他港口116艘,去加里曼丹的10艘,去爪畦的7艘,去望加錫的2艘,去安汶的I艘,去馬六甲的1艘,去吉蘭丹的1艘,去林牙群島附近島嶼的3艘,去丁加奴的1艘〔5〕。

  上述如此之多的中外商船經黃埔港來往廣州進行貿易的繁榮景象,使外國人也爲之驚嘆。1769年,英國人威廉·希克感嘆說:

  ?珠江上船舶運行忙碌的情景,就像倫敦橋下泰晤士河,不同的是,河面的帆船形式不一,還有大帆船。在外國人眼裏,再沒有比排列在珠江上長達幾裏的帆船更爲壯觀的了。〔6〕

  而且這些中外商船的體積也相當大。其中以英國商船體積最大,平均每艘達到載重量爲800噸左右;中國經黃埔港出海貿易的商船,一般也有500噸,約需水手90人左右〔7〕。

  三、黃埔港的職能

  黃埔港擔負著粵海關管理對外貿易的許多職能。

  最主要的職能是黃埔稅館負責徵收外國商人的船鈔、規禮、挂號銀兩及有關雜費等。

  (一)船鈔

    船鈔又稱“船料”或稱“梁頭稅”。按外國商船的大小分等徵收。丈量商船的計算方法是從船後桅到前桅爲船長,兩舷門之間爲船寬,然後按船的長寬尺寸劃分商船等級。當時清政府把來自東南亞一帶的商船稱爲“東洋夷板船”,分爲四等,徵收不同的稅銀,如下表所示。

  東洋夷板船稅銀徵收標準

  資料來源:梁廷楠:《粵海關志》卷九,《稅收》。

  對于來自西方的“西洋夷板船”,則分爲三等,徵收船鈔比“東洋夷板船”重得多。??“西洋第一等船,原征銀三千五百兩;第二等船,原征銀三千兩;第三等船,原征銀二千五百兩”〔8〕。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以後,則均准照東南亞地區商船征鈔之例徵稅。另外,在粵海關設置之初,清政府就規定對“東西洋船餉銀俱照額减二徵收”〔9〕。即實征八成,以此吸引更多的外國商船到廣州貿易,從而使其他各口岸的外國商船數目相對减少。這是清政府加强華東海防,防止外夷北上的一種措施。

    對于從黃埔港口岸出洋貿易的中國籍商船,粵海關也同樣按等級徵收船鈔,如下表所示。

    中國出洋商船船鈔徵收標準

  資料來源:嘉慶《欽定戶部則例》卷八十七。

    可見,本國船鈔的徵收數目比較低,大約相當于同等外國船隻的20%。

  (二)規禮銀

  規禮銀是粵海關規定向外國商船徵收的雜稅之一。稅目繁多,主要有書吏、家人、通事、頭役等官員負責的開艙、押船、丈量、貼寫、驗船、放關、領牌等68種事項均收規禮銀,原來是粵海關的官員丁役私下向外商私收己有的,後于雍正四年(1726年),經管關巡撫楊文乾等人奏報出爲公,列入例册,成爲與船鈔同計必征的附加稅款。規禮銀的徵收不分船的等級,每次繳納進口和出口規禮銀1950兩〔10〕。但法國、普魯士和奧地利商船則需多交規禮銀80兩,即2030兩〔11〕。此項規禮銀的徵收,當時引起不少外商的强烈不滿和反對,曾多次請求清政府减免或廢除。道光十年(1830年),清政府决定規禮銀按原額减去20%徵收,减少後的每船規禮銀大約爲1600兩左右〔12〕。?

  (三)引水費和雜費

  引水費,是指外國商船請中國人由澳門引水到黃埔港應交的費用,一般是一船進港交60元西班牙銀元(下同),離港時同樣交60元〔13〕。

  雜費,主要是指通事費(翻譯費)及買辦費。通事,是清政府官方的翻譯,有專門的營業執照,其主要工作是爲外國商船請領卸貨、裝貨的許可證和辦理各種過海關手續以及稅鈔項目。按清政府規定,每船來到黃埔港必須交納通事費200元,用以支付停泊黃埔港時各種各樣零星的費用。同時每船還須付給通事本人翻譯費。翻譯費多少,各國商船不一樣,據史料記載:英國東印度公司商船每艘交75元;“港脚船”每艘交173?5元;美國商船每艘交216元〔14〕。

  買辦費,是指爲外商及船上水手采購日常生活用品需要外商繳交的服務費,每船交納400元。此外還需由外國商船支付給買辦人員的報酬,按規定,港脚船每艘支付50元,其他商船支付給買辦的報酬不一致,完全由船長視該買辦的服務工作的質量及態度而定。

  (四)挂號銀

  ??挂號銀,是指外國商船進出黃埔港而進行登記挂號所徵收的費用。按照粵海關規定,進出黃埔港的商船分爲外國商船和中國商船進行徵收挂號銀兩。外國商船進黃埔港,每艘須交挂號銀2?3兩;中國商船中的海南島船進口每艘徵收2?2兩,出口徵收1?4兩;山東、天津、浙江、福建船進口收1?2兩。同時規定,外國商船從進入黃埔港起至出口起航時止,每天應交納挂號銀0?6兩;外國商船在黃埔港起卸貨物,每天收銀3?48兩;外商在本口搭寮貯貨,每個收銀2?3兩;在本口過駁商貨,西瓜扁艇每只收0?24兩,尾艇三板每只收0?12兩;外商禀請雇木匠在本口修船,每名收銀0?1兩。據統計,黃埔口每年平均約征挂號銀1400兩〔15〕。在省城大關屬下10個挂號口中,黃埔口所徵收挂號銀兩僅次于總巡口(9300兩)。挂號銀兩徵收的多寡,從一個側面反映該口岸商船的進出情况。

    從上述可見,清代的黃浦港是廣州(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中國)對外貿易的最重要的港口,特別是18世紀中葉至19世紀中葉,中國對外貿易的外國商船或中國商船,基本上是通過黃埔港進出廣州貿易的,因此,黃埔港在清代中國對外貿易中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以前學術界對黃埔港研究不多,呼籲今後有更多學者研究它。不然的話,廣州具有2000多年對外開放貿易的歷史就顯得不够完整。

  注 釋:

  〔1〕《清高宗實錄》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戍。

  〔2〕《鴉片戰爭前西方殖民者在黃埔港的鴉片走私》,載《嶺南文史》,1987第1期。

  〔3〕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93頁。

  〔4〕根據木宮泰彥:《中日交通史》下册,第327~334頁的數字統計。

  〔5〕田汝康:《十七世紀至十九世紀中國帆船在東南亞洲航運和商業的地位》,載《歷史研究》,1956第8期。

  〔6〕朱培初:《明清陶瓷和世界文化交流》,第31頁,1984年。

  〔7〕陳柏堅、黃啓臣:《廣州外貿史》(上),第170頁,廣州出版社1995版。

  〔8〕《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188。

  〔9〕梁廷楠:《粵海關志》卷九,《稅則》。

  〔10〕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1卷,第75頁。

  〔11〕John phipps,Praotical Treatise on the China and Eastern Trade,?P?142~144。

  〔12〕同上。

  〔13〕同上。

  〔14〕同上。

  〔15〕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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