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來源: 騰訊 2010-2-27 昨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防動員法》,從去年4月初審到昨日表決通過,過程不足1年,但有關概念的醞釀卻足足花了30年。早在1980年,已有人大代表提出國防動員議案,1987年初稿形成后,出于當時對外開放政策的考慮,中央認為不宜躬突出戰備立法,草案一直被「束之高閣」。
直至1997年,中國頒布施行《國防法》,有關國防動員立法議題再次響起,并從2001年起進行《國防動員法》起草工作。但真正令此法迅速獲審理的契機,卻是2008年5月的四川大地震。
在這次地震中,解放軍的救災表現備受稱讚,顯示出在重大災情的非常時期,動員軍隊的重要性。而更關鍵的是,地震發生之初,總理溫家寶雖然第一時間入川,但因無權調動駐軍,影響救災工作,甚至更發生因駐軍未及時空降災區而怒摔電話的一幕。此事反映出中國在面對特大災情時,國防動員法機制的必要性,也觸發領導層認真考慮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首部《國防動員法》,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及中央軍委領導全國國防動員工作,意味著屬于政府體系的國務院未來在涉及軍隊的國防事務上將擁有更大的權力。新法隨即獲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將于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但并不適用于港澳。
根據規定,國防動員法是國家實行戰爭災害的預防與救助制度,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當戰爭災害發生時,政府可以迅速啟動機制,組織力量保護民眾。新法共分14章共72條,分別對國防動員的領導機構及職權、與國防相關的建設項目、預備役人員儲備與徵召,戰略物資儲備與調用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同時清楚列明了國防動員體系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要在指揮、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銜接。
新法也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家主席在國防工作上的職權,規定當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脅時,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并由國家主席發布動員令。
此外,新法規定,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共同領導國防動員工作,制定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動員議案,以及根據動員令落實國防工作。值得關注的是,新法亦明確指出,當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脅,必須立即應對時,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一邊採取必要的措施,一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孫鎮平在昨日的新聞會上指出,過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開展國防動員的做法已難以適應新的形勢和要求,因此建立國防動員制度以應對各種國防安全威脅是十分必要的。他又指出,國防動員法并不適用于香港特區,即是說香港本地居民不會被徵召進行國防勤務。
另外,人大常委會也通過6名解放軍退休上將任人大要職,分別是前武警部隊司令員吳雙戰任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委;前二炮部隊政委彭小楓任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委、前總政治部副主任劉永治任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委、前副總參謀長劉鎮武(曾任駐港部隊司令)任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委、前副總參謀長葛振峰為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委、前北京軍區政委符廷貴任人大農委會副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