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海關前身是粵海關 廣州是中國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港口。唐朝開元二年(714)*(*壹說唐高宗顯慶六年(661)。),在廣州首設市舶使,總管海路邦交外貿。市舶管理機構稱「市舶使院」,其職能,壹方面掌管各國朝貢事宜,接待由海路來中國朝貢的各國使節;另壹方面,總管海路通商,征船腳,禁珍異等。宋開寶四年(971),在廣州始設市舶司,管理商船,征收關稅,收購進口貨物等。宋、元、明三朝均在廣州設市舶司,制度也較前完善,是集海關、外貿、外事三類性質爲壹體的機構。宋朝制定的《廣州市舶條》後經推廣,成爲當時的全國市舶法。元朝制定的《市舶抽分則例》和《整治市舶勾當》,是曆史上較爲完備的壹部海關和外貿法規。明朝的廣州市舶司時建時撤,前期以處理朝貢貿易事務爲主,不征關稅;後期准許中國人前往海外貿易,開始按貨價或貨量折合銀兩計征關稅,但免去收購進口物品職責。清朝康熙十九年(1680),在廣東前山寨設市舶司機構,但僅負有征收自澳門陸運進出香山縣貨物關稅的任務,可以稱爲海關的前身階段。 清康熙二十四年,皇帝已谕准開海貿易,在廣州建立粵海關,始正式出現「海關」之名。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廷爲抵制「洋船北上,移市入浙」,限定廣州爲外國商船來華貿易惟壹口岸。自此至道光二十二年(1842)開五口通商的80多年內,粵海關成爲中國海關或大清海關的同義詞。 粵海關以征收關稅爲主要任務,有關收購進口商品和管理外商以至壹部分監督管理貨物工作,均交由廣州十三行的「行商」,海關間接控制而不直接管理。清朝對粵海關稅收定有年度最低限額,康熙年間因拖延成風,粵海關上繳稅款往往不足定額,而自雍正年間整頓關政後,每年上繳稅款,均超過欽定數額,成爲朝廷重要的財政收入。清朝對粵海關稅收制定了較系統的稅則,通過「行商」收繳稅款。按該稅則「應征稅額不過值百抽三至值百抽六」,但因粵海關婿吏在執行中巧立名目,中飽私囊,往往雜費多于正稅。粵海關對外國商船來華,實行嚴格的控制,只准停泊黃埔河面,不准外商接觸廣州市民,買賣貨物和辦理海關手續,也只能通過「行商」代理。其時,因關政腐敗,對禁止鴉片進口和禁止糧食出口等重要法令規定難以貫徹執行,使粵海關在對外方面,不能完全發揮「把關」的作用。 鹹豐九年(1859),廣州仍被英法聯軍占領,走私漏稅甚爲嚴重,兩廣總督和粵海關監督「恐偵緝太嚴,則釁端易啓」,被迫邀請洋人來廣州「幫辦稅務」,希冀「以夷制夷」。鹹豐十年,推行外籍稅務司制度的粵海新關正式成立,但稅務司只對總稅務司負責,逐步喧賓奪主,掌握了粵海關的行政管理權。粵海關稅務司貫徹總稅務司意圖,以增加上繳稅款數額,博取中國政府信賴,並參照西方管理體制,建立了監管和緝私等專職部門,陸續制定了較爲規範的法規和辦事細則,同時,加強驗貨和估價力量,改善計征關稅程序,雖長期執行不平等的「協定稅則」,實征的進出口貨物稅額,都在值百抽五以下,減輕了外商稅荷,但因革除地方陋規什費,計征漏洞較少,其上繳中央的稅收總額,反較前有所增加。民國18年(1929)開始執行的由南京政府制定的「國定稅則」,經4次修改,稅率突破值百抽五範疇,然因該稅則強調其財政收入作用,而且受到列強勢力的制約,不利于發展國內工業,曾遭到廣東社會各界反對。民國20年,實施新稅則並裁撤在內地征收的厘金子口稅後,粵海關上繳中央政府的稅款較「協定稅則」時期增加2/3以上,而廣東地方財政收入則相應減少。 粵海關稅務司自新關成立,即每年編制貿易報告及統計冊上報總稅務司,光緒八年(1882)起,奉總稅務司令每十年又編寫「十年報告」上報,內容涉及廣州乃至華南地區政治、軍事、經濟各方面情報,已遠遠超出當時的海關業務範圍。此外,粵海關稅務司以其特殊身份,不時插手幹擾廣東的涉外事件,幹了不少中國人民難以容忍的勾當。廣州人民激于愛國熱情和對西方侵略者的憎恨,爲收回海關主權,進行了長期的鬥爭。粵海關華籍職工在此影響下,從海關內部開展收回海關主權的鬥爭,並于民國14年省港大罷工期間,成立了全國海關第壹個華員工會組織。 外籍稅務司掌握粵海關關政80余年,推行壹整套半殖民地的海關制度,並包攬與海關業務無直接關系的海務和港務工作,客觀上對革除清朝前期關政腐敗和維護對外貿易航道暢通有壹定的作用。然而,近代以來,海關主權受不平等條約束縛,關稅不能發揮其保護和促進民族工商業和農業、手工業發展的作用。粵海關監管和緝私制度雖然較前嚴密,但因廣州毗鄰香港、澳門,政局變動又較爲頻繁,境內外惡勢力互相勾結,走私時起時伏,禁而不止。特別在1946~1949年解放戰爭期間,美國貨多渠道大量走私進口,充斥廣州市場,粵海關更無法控制緝私局面。 1949年10月14日廣州解放,同月25日,廣州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正式接管粵海關。從此,舊海關變爲獨立自主的人民新海關。1950年1月31日,粵海關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州海關」,直屬海關總署。 新中國成立後,廣州海關的基本任務是:監督管理進出國境的貨物、運輸工具、旅客行李及郵遞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法定由海關征收的稅費,查禁走私以及編制統計。解除了與海關無直接關系的對港口設施、泊位和燈塔等助航設備的管理,把監管合法進出境和查緝走私的工作與征稅工作並列,顯示了海關把守國家大門的作用。建國頭5年,廣州海關貫徹執行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政策,同時依照爲保護和促進國民經濟的恢複和發展而制定的人民稅則征收關稅。加強對私商進出口貨物的監管,便利合法進出,打擊不法分子的經濟破壞和違法行爲。對國營外貿公司的貨物,則在堅持必要制度的前提下,盡量簡化手續,促其快速運轉。特別在1951年「反禁運」鬥爭中,廣州海關積極采取各種靈活措施,對經黃埔、大鏟等地搶運進口的大批物資,加速驗放,發揮了人民海關的緊密配合作用。 1955~1956年,廣州口岸對外貿易已由多種經濟成分逐步轉爲單壹的全民所有制經濟,廣州市內的外貿部屬下專業進出口公司已能控制全部進出口貨物。廣州海關適應形勢的發展,進壹步簡化監管手續,便利貨運,把監管重點從進出口貨物轉移到非貿易性物品。此時,上級指示將監督進出口貨物的正確裝卸、保管、運輸、檢查揭發壹切足以造成國家損失的事故增列爲海關的壹項基本任務。自此至1979年的20多年裏,廣州海關在貨運監管中,避免出現進出口貨物錯發錯運、包裝殘損、唛碼混亂等不正常現象做了大量工作,減少了國家外彙損失。 50年代中期,廣州口岸進出境郵遞物品逐年增多,東南亞國家郵寄進口小包尤甚,爲全國海關監管數量之冠。廣州海關從各方面提高驗包效率,按照「自用合理數量」的原則,合法合理地掌握不同對象的征免驗放尺度。 60年代初三年經濟困難時期,從國外和港澳地區郵寄進口糧油、副食品大量增加,僅1961年自廣州進口郵包即超過900萬件。廣州海關集中人力,優化組合,針對當時進口郵包小的特點,改進檢查技術,簡化驗征程序,加快了驗放。 「文化大革命」10年,廣州海關各項工作遭到建國以來最嚴重的幹擾和挫折。1967年下半年停征對國營外貿專業公司進出口貨物的關稅,中斷海關統計的編制工作;1968年年底大批幹部下放勞動,1969~1970年,廣州海關僅有200余人維持工作,並曾壹度停止對進出口貨物的實際監管;1971年執行全國海關關長會議決定,將工作方針從「經濟政治保衛」改爲「政治經濟保衛」,導致工作中對非貿易性的物品監管過嚴偏緊。 1979年改革開放後,黃埔分關改爲直屬海關總署的獨立海關,廣州口岸遂有廣州海關和黃埔海關。由于廣州外向型經濟飛躍發展,多頭經營對外貿易業務量迅速增長。按照「依法監管征稅,方便合法進出,制止走私違法,保護促進四化」的工作方針,逐步恢複正常的監管職能,解除了檢查揭發貨運事故的職責,恢複曆史上以統壹規格的進出口報關單爲海關監管依據,加強貨物的合法進出。1986年後,廣州口岸海關貫徹以「促進爲主」的方針,不斷深化報關、查驗制度改革,積極支持和促使「代理報關」向專業化方向發展,發揮企業自管和社會共管的力量,並逐步形成配套的前期管理、現場和後續管理的海關管理體系。廣州口岸海關各類運輸工具門類較齊,所監管的進出口貨物涉及的貿易方式較多,其數量逐年增長,居全國海關前列。同時,在檢查旅客行李物品工作中,廣州口岸海關改革監管模式,簡化通關手續,從手工操作爲主發展到以技術檢查爲主,從設置「免稅通道」發展到國際慣常做法的「紅、綠通道制度」,進壹步加快旅客進出境的速度。 廣州口岸海關自全面恢複征稅職能後,除執行國家按國民經濟發展需要不斷修改的稅則,並加強驗貨、審價和計征各環節工作外,還依照政策,審批新貿易方式進出口貨物的減免稅工作,其所征稅款及審批的減免稅數額,均屬全國海關前列。並組織審計、財務、征稅等相關部門,堅持稅收定期檢查制度,防止漏征、錯征。 改革開放後,廣州口岸出現建國以來較嚴重的走私活動,廣州、黃埔兩關加強查私力量,取得各有關部門支持,打擊了各種渠道的走私活動,爲維護廣東省經濟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廣州口岸海關恢複編制統計。爲使海關統計更好地爲國民經濟服務,廣州海關積極引入先進科技設備。1983年率先以數據磁帶報送方式代替統計原始資料郵寄,1990年又以計算機網絡方式代替磁帶報送,大大提高了海關統計的時效和准確性。同時積極開展統計分析,編寫統計刊物,爲國家經濟部門和地方政府提供信息,發揮了海關統計的監督職能作用。 廣州口岸海關三百余年的興替史,是廣州口岸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縮影,也是近現代帝國主義侵華曆史的見證。隨著海關主權回到中國人民手中,廣州口岸的海關曆史翻開了新的壹頁,特別在國家改革開放時期,發揮了以促進爲主的「把關」「服務」的作用。隨著21世紀的到來,海關將爲促進國家的對外經濟貿易和科技文化交流,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新的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