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廣東省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省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擬明確,用居住證取代暫住證,成爲流動人員在廣東通用的居住證明。據規定,擁有「居住證」的「新客家人」有望實現「五年入學,七年入戶」,享受與常住人口壹樣的「國民待遇」。
草案修改部分
不辦居住登記不再罰款
新規定「流動人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居住證首次領取不收費
流動人員首次領取居住證不需繳納工本費,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不收取費用。
「流動人員」範圍調整
「流動人員,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地級以上市居住的人員」。
居住證有效期更長
《修訂草案》規定對已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流動人員應當發給居住證。
草案要點
●已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流動人員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員服務管理中心申領居住證。
●在旅館住宿登記將視爲居住登記,以方便來廣東就醫、探親、旅遊和出差的人。
●未來的居住證可能分爲兩種,壹種3年期,壹種半年期。3年期居住證的申領需符合「居住地連續就業、經商6個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不符合相關條件的流動人員則發給半年期居住證。
●持居住證或可「5年入學」、「7年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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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持證人九項權益
1、享受公益性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
2、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3、享受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4、享受國家規定的免費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傳染病防治和兒童計劃免疫保障服務
5、已經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年審手續
6、已經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員可以在居住地辦理出入港澳地區的商務簽注手續
7、按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8、已經辦理居住證登記的流動人員可以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和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9、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 草案要點
●已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的流動人員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員服務管理中心申領居住證。
●在旅館住宿登記將視爲居住登記,以方便來廣東就醫、探親、旅遊和出差的人。
●未來的居住證可能分爲兩種,壹種3年期,壹種半年期。3年期居住證的申領需符合「居住地連續就業、經商6個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不符合相關條件的流動人員則發給半年期居住證。
●持居住證或可「5年入學」、「7年入戶」。
「風行」10年的暫住證可能會成爲壹個「曆史名詞」!昨日,《廣東省流動人員服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省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擬明確,用居住證取代暫住證,成爲流動人員在廣東通用的居住證明。據規定,擁有「居住證」的「新客家人」有望實現「五年入學,七年入戶」,享受與常住人口壹樣的「國民待遇」。
五年入學七年入戶
10年前,《廣東省流動人口管理條例》就正式實施,「暫住證」開始承擔對外來人員管理的曆史使命。隨著人員流動不斷加速,這壹制度飽受爭議。2003年,該條例曾修訂過壹次,「暫住證」依然被保留了下來。
但昨日提交審議的草案刪除了有關暫住證的內容,同時規定全省「流動人員管理實行居住登記與居住證制度」。省公安廳副廳長鄭東坦承,現行《條例》確立的暫住證制度已不能適應流動人員服務管理的需要,用居住證制度取代暫住證制度有利于增強流動人員的認同感和歸宿感。
居住證取代暫住證,外來工落戶以及子女入托入學也有「利好消息」。根據草案規定,居住證持證人在同壹居住地連續居住滿五年、有合法就業或經營證明、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其子女入托、入學等享受與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如果連續居住並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七年、有固定住所、合法就業或經營證明、符合計劃生育政策、依法納稅並在居住地無犯罪記錄的,可以按照居住地的有關規定申請常住戶口。
今後可能取消居住證
在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之前,省法制辦曾就草案征求過各方意見。其中不少公衆意見認爲,對流動人員應當與常住人口同等對待,反對辦理居住證,建議取消;有的也提出,既然居住證全省通用,有本省戶口的人員無需辦理居住證。
對此,省公安廳回複,取消居住證制度的時機還不成熟,今後壹定條件下可能取消居住證。省法制辦也表示,取消省內流動人員的管理還不可行,但可考慮逐步解決省內流動人員入學入戶等與居住地常住人口同等待遇等問題。
從「管人」到「管事」
鄭東用「五個轉變」概括本次修訂:從暫住證到居住證,從「管人」到「管事」,從暫住證單壹功能到壹證多能,從規定流動人員義務到規定其權利,從管理到提供服務。
居住證持證人九項權益
·享受公益性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服務
·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享受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享受國家規定的免費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傳染病防治和兒童計劃免疫保障服務
·已經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員可以在居住地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年審手續
·已經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員可以在居住地辦理出入港澳地區的商務簽注手續
·按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已經辦理居住證登記的流動人員可以參加居住地社區組織和有關社會事務管理
·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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