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5日 星期一
九江大桥坍塌案第二次开庭,「收费30年合法性」「过桥费损失依据」再引激辩 被告请求重新调查塌桥原因 王晓云、胡晓瑜 一年多来,本报一直关注九江大桥坍塌事故 一年多来,本报一直关注九江大桥坍塌事故 2007年6月15日,九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 叶健强 陈秋明 摄 本报记者 王晓云
实 习 生 胡晓瑜
备受关注的九江大桥坍塌案昨天在广州海事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双方在质证提交的新证据时进行了激烈的唇枪舌剑。原告拿出交通部的批复,并以此作为30年收费年限的依据;而为了搞清「是船撞桥塌,还是桥塌砸船」,被告致函国家海事局、交通部和广东海事局,请求重新调查事故原因。
被告再次挑战事故调查报告
称省安监局无权调查,要求撤销该调查报告
「6·15」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已经过去一年半,事故责任追究和经济索赔至今却仍未结束。
从第一次开庭起,「到底是船撞桥塌,还是桥塌砸船」这个似乎只有唯一答案的单选题,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安监局经过调查,形成了一份事故调查报告,但该报告未向媒体公布。第一次开庭时,法院称这份证据属于「秘密」,不适合将其交给原被告双方,但为了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庭上宣读了报告中与本案有关的部分。
这一切,似乎使案情变得扑朔迷离。
昨天,被告「南桂机035」船的所有人杨雄的代理律师拿着一份他们向省安监局发出的函件说,根据《内河交通事故调查规定》第4条「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省安监局无权进行调查,该调查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杨雄的代理律师指出,「‘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对事故进行调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明事故真相,吸取教训,故调查报告不属于规定的秘密文件,应依法向社会公布。因此,请省安监局撤销所作出的调查报告。」
收费30年是否合法再引激辩
原告提供交通部批复称收费合法,被告称该批复无法律依据
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广东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称其作为九江大桥业主,有权对大桥进行收费。法庭当庭询问了其收费30年的依据。昨天,原告的代理律师提供了7份证据,证明其收费合法性。
在一份交通部于1995年批复广东省交通厅的文件显示: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要求以九江大桥及广州至开平高速公路的收费作为公司收入来源,并要求收费年限为30年。交通部同意了这一请求。
原告还提交了省交通厅在1999年的一份特急件,写明「同意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九江大桥给省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此外,2003年9月18日的《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公告》也表明,九江大桥是经清理和重新批准后保留的361个公路收费站之一。
然而,被告对于这些证据并不认同。双方一番激辩———
「哪条法律给交通部权力让原告收费30年?」船主杨雄的代理律师称,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只能说这份文件无效,交通部作为国务院主管交通的部门,应当依法行政。
对此,原告方直指其「空口讲白话」,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交通部文件是一份违法文件。在2004年《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后,交通部门并无组织相关部门取消九江大桥的收费资格,则表明对其收费权的认可,如果被告有意见,应对交通部提起行政诉讼。
过桥费损失到底有没有依据
原告称损失不止半年将继续诉讼,被告称收费还贷期限已过
上次开庭,原告向两位被告提出索赔数额为6个月的过桥费2558万元,平均每天收到的过桥费为14万多元。但被告方指出,九江大桥工程总耗资为9980万元人民币,按此计算,两年就已经收回成本了。
双方在「过桥费损失有没有依据?」的问题上争论不休。
昨天,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的两名会计师出庭作证,原告2007年1月~5月的审计报告是由他们作出的。根据该审计报告,省佛开高速公路九江分公司在上述期间的营业收入为1963万元。而这5个月中,营运成本为1200多万元,分为固定资产折旧、工资和养护费用,其中并没有还贷记录。
被告船舶经营人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务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却称,该审计报告充分证明了九江大桥收费的暴利。
「原告提交的这些证据已经过了举证期限1年多,违背了最高院的举证规则。而且,九江大桥当时投资了9980万元,其中交通部划拨了400万元,贷款5000多万元,交通厅也有投资,九江大桥应当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政府还贷收费项目,还贷期限是15年,目前已经过了期限。」
原告代理律师回应,佛开高速现在持有的收费许可证是到2009年7月,而我们追索的也就是桥断之后仅6个月的过桥费损失。他强调,大桥收取的过桥费没有实行收支两条线,而是一直作为公司收入来源。「事实上损失的过桥费已不止6个月,超出的诉讼标的,待查明情况和取得证据后将继续进行诉讼。」
被告称有证据显示桥塌砸船,可以反向原告索赔
船舶根本没触碰桥墩?
有桥墩处于悬空状态?
被告杨雄,是一位未满24岁的年轻人,刚刚大学毕业。他向父亲和亲戚借钱花了七八百万元买了南桂机035号,先是自己经营,2006年10月又将船租赁给陈伟红。
昨天,杨雄依然没有到庭,其父亲一直坐在旁听席上愁眉紧锁。记者想采访他时,他说:「唉,不想说了,再说我就要哭出来了。」
庭审中,杨雄的代理律师称,原告一直不肯提供大桥的设计图纸、桥墩的埋深等资料,而根据他们获取的相关证据显示,恰恰是桥塌砸了船,因此可以反向原告索赔。
「如果九江大桥因23号桥墩受南桂机035触碰而倒塌,则该桥墩必会因此留下明显的痕迹。那么23号桥墩是否有触碰痕迹?痕迹位于桥墩的哪个位置?目前原告根本没有任何证据。」
「同理,若是船舶碰倒了九江大桥,则船首必会严重凹陷受损。然而从沉船打捞后的照片等证据显示,船首顶端、船体完整,左右舷干干净净,没有触碰痕迹,怎么能证明是船舶的哪个位置触碰了大桥?」
「若事故发生时水深达到33米,比建桥时深了近23米,则与24号桥墩最浅桩22.7米比较,该桩已经处于悬空状态。对于悬空和无基础的桥墩,桥梁何来垂直支撑力和横向扶持力?」
在昨天被告新提交的证据中,有3份是分别致函国家海事局、交通部和广东海事局,他们摆出12点疑问,请求重新调查事故原因。
「这些问题对九江大桥坍塌原因和结论的认定有实质性影响。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我方恳请对事故进行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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