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s 發表於 2007-12-11 22:21:06

文字法的豁免條款與公民抗命

<P>其實文字法裏面有豁免條款: </P>
<P>&nbsp;</P>
<P>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P>
<P>(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P>
<P>(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P>
<P>(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P>
<P>(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P>
<P>&nbsp;</P>
<P>留意第二款的敘述,現時廣東省內能開設有限的幾個粵語頻道,應該是經過省廣電部門批準的。但問題是,若依此規定,那就等於把人民使用及發展傳承自身語言的天賦人權讓渡給了行政機關。當它日政府基於某些不太純潔的政治目的,認為需要收窄粵語的傳播途徑之時,便有法可依。 根據Berlin等西方哲賢關於消極自由的論述,天賦人權是國家權力所不能侵擾的範圍。因而,盡管國家語言文字法有若幹免責條款,但其實質仍是一部非正義不公平的法律。在一個極權國家,若人民缺乏體制內進行民主協商,收善法律的渠道,那人民就有權采取公民抗命的方式來保障自身的權利與自由。 </P>
<P>&nbsp;</P>
<P>簡而言之,現代社會的公民是不需要公平地執行不公平的法律的。</P>

yes 發表於 2007-12-11 22:25:41

<P>公民抗命</P>
<P><A href="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6%B0%91%E6%8A%97%E5%91%BD">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5%AC%E6%B0%91%E6%8A%97%E5%91%BD</A></P>
<P>&nbsp;</P>
<P>事實上,公民抗命還有較為嚴格的定義,是專指廣義觀點第三項而言。由於「違法」理由眾多,有些其實涉及個人道德信念、政治理念、宗教信仰或者法律價值等等問題,而以違法的方式表達立場或引起注意,則是「犯罪」行為中極為特殊的行動形式。 </P>
<P>&nbsp;</P>
<P>在專制極權的政體,較為容易看到違抗非正義法律(非由民意依照自由表意程序制訂的法律)的公民行動,消極者如「非法」罷工、示威、請願、遊行等等。但是即使是在所謂法制具備一定基礎的資產階級民主或社會主義民主國家,仍舊存在各種的問題,可能使公民採取特殊而激切的方式表達立場。表面上而言,在法制成熟的社會,以「違法」方式表達意見,可能違反了公民的政治義務,亦即公民在民主國度裡應當沒有權利進行違法的不服從。因為法制已經提供了救濟的管道與途徑。然而,儘管現存法制確實提供公民申訴權益被侵害之渠道,若干公民在國家裡的權益,仍舊無法受到制度的保障,國家機器的程序機制,仍舊無法充分實現人的自主地位。認為「合法管道是唯一的訴求途徑,除此之外便是違背守法義務」,這種看法是過於簡化與膚淺的。公民抗命,是公民表達自主存在的嚴正方式,只要政治參與不充分,人民即有權以現行法制以外的方式捍衛自身之正當權益。 </P>
<P>&nbsp;</P>
<P>例如印度領袖甘地使用在英國看來「非法」的方法發動絕食抗爭,其實就是「合法」手段已經窮盡,非實行「公民抗命」不能保障印度普羅大眾之應有權利。1960年代美國學生反對越戰,主張黑人民權,實行佔領學校等「非法」的強烈手段,也是在「合法」訴求無效後採取的「公民抗命」,其結果確實爭得了更廣泛的婦女與黑人權利,激發大眾反省越戰是否正當。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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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公民抗命」可能有消極或積極的區別。消極者雖然違法,但仍堅持和平原則,如示威遊行、罷市罷工。積極者則主張公民有回復洛克或盧梭「自然狀態」的權利,取消與統治者的政治契約。一旦回到政治哲學上的「自然狀態」,則政府的正當性不再存在,公民抗命可以訴諸一切手段,包括以暴力進行政府變更。 </P>

yes 發表於 2007-12-11 22:35:42

<P>若有推普憤青企圖用文字法裏面的條款扼殺粵人使用自身語言文字的權利。可從三方面反駁:</P>
<P>&nbsp;</P>
<P>1.憲法第四條,文字法第八條,均有保障各民族(不限少數民族)使用及發展自身語言文化的論述。也就是從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予以反駁。</P>
<P>&nbsp;</P>
<P>2.可借用文字法本身的若幹免責條款。</P>
<P>&nbsp;</P>
<P>3.可運用消極自由與公民抗命的合理性。</P>

柳寻风 發表於 2007-12-11 23:36:41

受教.谢谢.

huang 發表於 2007-12-12 00:52:35

原帖由 <I>yes</I> 於 2007-12-11 22:35 發表 <A href="http://bbs.cantonese.asia/redirect.php?goto=findpost&amp;pid=67146&amp;ptid=9003" target=_blank><IMG onclick=zoom(this) alt="" src="http://bbs.cantonese.asia/images/common/back.gif" onload="attachimg(this, 'load')" border=0></A>
<DIV class=t_msgfont id=postmessage_67146>
<P>若有推普憤青企圖用文字法裏面的條款扼殺粵人使用自身語言文字的權利。可從三方面反駁:</P>
<P>&nbsp;</P>
<P>1.憲法第四條,文字法第八條,均有保障各民族(不限少數民族)使用及發展自身語言文化的論述。也就是從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予以反駁。</P>
<P>&nbsp;</P>
<P>2.可借用文字法本身的<FONT color=red>若幹</FONT>免責條款。</P>
<P>&nbsp;</P>
<P>3.可運用消極自由與公民抗命的合理性。</P></DIV>
<P> </P>
<P>&nbsp;</P>
<P><FONT color=red>若干</FONT>??</P>

cingsan 發表於 2007-12-12 15:31:42

憲法夠話有語言自由咯,問題係政策大過法。如果跟足法律嚟講,學校課余唔俾講粵語已經侵犯人身自由。憲法係最高法,下面任何法律都不得違憲,但結果咪一樣有。中國走向法治社會仍需走好多路。

yes 發表於 2007-12-12 18:13:26

<P>原帖由 <I>cingsan</I> 於 2007-12-12 15:31 發表 <A href="http://bbs.cantonese.asia/redirect.php?goto=findpost&amp;pid=67275&amp;ptid=9003" target=_blank><IMG onclick=zoom(this) alt="" src="http://bbs.cantonese.asia/images/common/back.gif" onload="attachimg(this, 'load')" border=0></A> 憲法夠話有語言自由咯,問題係政策大過法。如果跟足法律嚟講,學校課余唔俾講粵語已經侵犯人身自由。憲法係最高法,下面任何法律都不得違憲,但結果咪一樣有。中國走向法治社會仍需走好多路。 ... </P>
<P>所以有公民抗命一說</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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